盘点 “霸王条款”:医院交费一律四舍五入

15.03.2014  12:37

   核心提示

  日常生活中,较之产品质量问题而言,商家格式合同中的各种霸王条款,也让消费者苦不堪言,且这些条款往往只在发生纠纷时才被消费者意识到。今天正值消费者权益保护日之时,设立在房山区的本市首个格式条款评审委员会也从收集的一些合同中审定出一批生活中常见的“霸王条款”,以提醒消费者多加小心。

   代签可以有

  授权是前提

  ●买房条款:业主、客户及双方近亲属、朋友、同事签字,视为本人签字认可。

  ●解读:合同必须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一般只能由当事人本人签字,如果由他人代为办理,则必须有当事人出具的严格、明确的授权,没有委托授权的合同,其效力处于待定状态,必须经被代理人一方追认方为有效,如果被代理人拒绝追认的,合同无效。专家举例称,一个人的房子,他的近亲属、朋友、同事签字就能给他卖了,就视为他本人同意了,那任何人的房子都可能随时“被同意”卖掉,这在法律上是行不通的。

   押金钥匙两回事

  不给钥匙算违约

  ●买房条款:不交押金不给钥匙。

  ●解读:在日常生活中,装修押金是很多购买新房准备入住的人都曾遇到过的,这明显构成侵权。因为我们的业主是跟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合同,跟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虽然在现实中业主违规装修的情况经常发生,但不能因此以不交钥匙强迫业主交纳押金,如果开发商未按期将钥匙交给购房者,购房者可追究其违约责任。

   选择权在顾客

  中介无权干预

  ●中介条款:房主、客户通过本中介以外的渠道,看房行为无效。

  ●解读:这样的条款是无效的。这是中介公司提供居间服务合同时普遍使用的条款,也是中介公司通常所说的防跳单协议。消费者应该具有自主选择服务的权利,看房人可能通过甲中介得知房源的基本情况,但选择乙中介带领看房,这属于消费者的选择权;当然,中介公司的合法权益法律也是给予保护的,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如果中介公司未最终促成买房合同成立,也可以要求当事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退车换车应自选

  商家剥夺是侵权

  ●买车条款:汽车因经销商原因造成交通事故或其他车辆损坏,由经销商无偿给予修复,但购车人不得因此要求退车、换车。

  ●解读:经销商认为,二手车和新车的价格相差甚远,一旦退车,会牵涉购置税、保险、车牌等一系列后续问题,所以修车比退车更有利于双方。在因经销商原因造成交通事故或其他车辆损坏的情形下,消费者应享有选择退车、换车和要求修车中的任何一种方式维权。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因此,经销商可以制定适当的退车、换车条件,但不能因为商品价值不一样,就剥夺消费者的退车、换车权。

   收费须讲究 概不退还真不行

  ●婚纱摄影条款:订金一律不退

  ●解读:订金与定金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订金具有预付款作用,消费者如果因合理原因取消预订,影楼应当退还;而定金则具有担保作用,金额不得超过总价款的20%,如果消费者违约定金不退,如果影楼违约,则应向消费者双倍返还定金。而不管什么情况下订金均“一律”不退,显然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留学条款:在任何情况下不予退还已收费用。

  ●解读:如果因为出国留学服务机构的原因造成的未能出国等情况,也需要让申请人自己买单,显然不公平;而“申请出国留学方单方面解除合同退出申请的,不予退还已收服务费”也存在问题,根据《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服务提供方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如果有合理的原因或法定的原因,应允许合同一方在承担相应责任后解除合同;另外有条款规定,“申请方因健康原因未能通过体检的,不予退还已收取的服务费”,但能否通过体检并非由申请人主观因素可以决定,申请人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国留学,还要被扣全部服务费,显失公平。专家指出,比较合理的收费办法是根据申请出国留学的进展程度收费,尚未提供的服务部分在合同因合理原因解除或终止时应予退还。

  ●医院收费条款:交费一律四舍五入。

  ●解读: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医院与患者之间是一种平等的关系,对于医疗费用应当遵照实际产生的费用数额交纳,医院可以自行决定放弃属于自己的一部分权利,但不能单方加重对方的责任和义务,也就是说如果医院单方决定对收费进行四舍是可以的,但如果要五入,则必须经过对方的同意,否则即构成侵权,属于霸王条款。

  办张卡图实惠 权利隐然受侵害

  ●预付款消费卡条款:本店对该卡有修改权和终止使用权。

  ●解读:近年来“预付款消费卡”在我国超市购物、美容健身、休闲娱乐、教育培训等行业非常盛行,这种消费模式有利于企业回笼资金和锁定客户,同时也能通过售卡打折等方式让消费者获得实惠,是当前普遍流行的一种商业模式。但这一模式在带来各种便利的同时,也伴随着大量的“霸王条款”。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消费者是冲着你的打折优惠办的卡,然后店家单方就把这个预付费的优惠卡的折扣降低了甚至是不让用了,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

  ●超市会员卡条款:我超市有权在无证据的情况下,认为某张会员卡为异常状态,终止该卡的会员资格并无须通知持卡人。

  ●解读:因为如果按照这一条款的规定,超市可以无任何理由终止任意一个会员的资格,消费者将毫无权益保障可言。这一条比国家工商总局已经明确要求商家不得再使用的“最终解释权”对消费者的危害更大。

  健身本是为健康

  没人愿意找气受

  ●健身俱乐部条款1:办理移民或死亡,方可退卡。某健身俱乐部推出的《健身俱乐部会员入会协议书》中规定只有两种情况下方可办理退卡手续,一是办理了移民手续的,二是有证据证明死亡的。

  ●解读:应当允许会员自由退卡,退卡时俱乐部可扣除已消费时间的合理金额与相关费用,否则涉嫌构成强制交易。

  ●健身俱乐部条款2:更衣柜内如有遗留物品将被视为遗弃物品,俱乐部将不予保留。

  ●解读:既然俱乐部向会员提供更衣柜,则在会员将物品放入更衣柜后,俱乐部与会员之间即形成一种保管合同关系,如果会员将物品遗忘在更衣柜内,则俱乐部或选择妥善保管相关物品并可要求会员支付因保管该物品而产生的合理费用,或选择将该物品交至公安部门依法处置,如将其视为遗弃物品不予保留,则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责任。

  ●健身俱乐部条款3:俱乐部保留变更营业时间、收费标准、已有项目、已有设施或课程的权利,俱乐部在作出前述任何一项变更前,将于俱乐部的告示栏中进行张贴,相关变更将自张贴当日生效。

  ●解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对合同的变更或者补充,均应由合同双方平等协商,如果一方可以任意变更合同而无需另一方同意,则另一方的权利将毫无保障,比如说俱乐部将营业时间变更为凌晨2点至5点,将收费标准提高至显然不合理的地步,将一些会员选择的课程或项目取消,会员的权益均将受到严重的侵害。

  ●健身俱乐部条款4: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自愿参加俱乐部,并以理解和预见在俱乐部从事任何体育锻炼运动,或使用任何设施可能发生的各种危险、风险及其他后果(如受伤、染疾病等),并承诺将自行承担因上述原因而引起的任何损坏或损失。

  ●解读: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经营者必须定期检查设备安全,并在会员健身时给予其足够的、科学的、必需的指导与讲解,从而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另外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不是会员个人的声明可以决定的,俱乐部还必须尽到合理、仔细的审核义务,比如有一些健身运动并不适合未成年人,不能仅凭其个人声明即视其为完全民事能力人而接受其为会员。

  晨报记者 何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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