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江西省实施“河长制”工作方案》
2015年11月1日,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以赣办字[2015]50号印发《江西省实施“河长制”工作方案》,标志着我省实施“河长制”工作正式启动,必将有力促进我省河湖保护管理和生态文明建设。
江河湖泊是洪水的通道、水资源的载体、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我省水系发达,河湖众多。流域面积10平方公里及以上河流3771条;流域面积50 平方公里及以上河流967条;常年水域面积1平方公里及以上天然湖泊86个。丰富的水资源、良好的水生态环境是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最优势资源。但目前我省河湖保护管理仍存在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一些地方侵占河湖岸线、非法采砂、局部河湖水体污染和水域环境恶化,直接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与生态文明建设要求不相适应。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河湖保护管理工作,要求创新体制机制,建立一把手负责的“河长制”,在生态文明建设大框架下推动河湖保护管理。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多次关心关注“河长制”推行,听取工作汇报并予以指导。
《工作方案》指出,我省实施的“河长制”,是指由省、市、县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分别担任行政区域“总河长”、“副总河长”,省、市、县党政四套班子领导担任河流“河长”,推动各级党委、政府以及村级组织全面履行河湖保护管理责任,创新河湖保护管理体制,建立水陆共治、部门联治、全民群治的河湖保护管理长效机制,加强水管理,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维护水生态,保障河湖健康。要求我省境内河流湖泊均实施“河长制”。
《工作方案》主要包括实施范围、基本原则、主要目标、组织体系、主要任务、保障措施等六个方面内容。在主要目标方面,要求2015年建立县(市、区)级以上三级“河长制”组织体系,2016年完成县以上试点,2017年全境河流实施“河长制”。到2020年,实现河湖水域面积保有率7.7%、“五河一湖”自然岸线保有率90%、重要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91%、地表水达标率80%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100%、有效遏制乱占乱建、乱围乱堵、乱采乱挖、乱倒乱排等现象,维护河湖生态安全,基本建成河湖健康保障体系和管理机制,基本实现河畅、水清、岸绿、景美。在组织体系方面,建立区域与流域相结合的“河长制”组织体系。省、设区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及村级组织设立“总河长”、“副总河长”;行政区域内主要河流由党政四套班子分管或联系环保、农口领导分别担任“河长”。省级由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分别担任“总河长”、“副总河长”,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省政协相应领导担任“五河一湖”及长江江西段省级“河长”。省直有关部门为“河长制”省级责任单位。设立省、市、县(市、区)“河长制”办公室,省“河长制”办公室设在省水利厅。在主要任务方面,《工作方案》围绕加强水管理、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维护水生态,明确“统筹河湖保护管理规划、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开展江河源头和饮用水源地保护、加强水体污染综合防治、强化跨界断面和重点水域监测、推动河湖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加强水域岸线及采砂管理、加强行政监管与执法、完善河湖管理保护制度及法规”九项重点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