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部署省政府机构改革中的档案处置工作
本报南昌讯 邓东燕、曾勤生、信息日报记者王欢报道:23日,记者获悉,江西省档案局制定印发了《省政府机构改革中省直有关单位档案处置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对省政府机构改革中的档案处置工作进行了部署,对机构变动、职能调整部门(单位)档案的归属与流向提出了具体处置意见。
个人不得留存档案
据悉,《意见》要求,机构变动、职能调整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机构改革中的档案工作,在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依法加强管理,切实做到档案工作与机构改革工作同步进行;要认真组织,明确责任,落实所需经费及人员,做好档案的收集、鉴定、整理和移交等工作。在机构改革中,如发生档案归属争议等问题,有关部门(单位)应及时向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报告,以便共同协商,妥善处理。
同时,要按照机构改革的进展情况,按规定按时完成档案交接任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带走、留存、转移和销毁档案,对经鉴定保管期限到期没有保存价值的档案要按规定进行造册销毁,应移交的档案要保证完整齐全,严防档案流失、损坏、泄密。对在机构改革中造成档案丢失、损坏、泄密的部门(单位),拒不按照国家规定向指定的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的,将依照《档案法》和《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的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和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移交时要符合接收标准
此外,要保证移交档案的质量。凡是向省档案馆移交的档案,应符合接收标准。在移交实体档案的同时,还应移交档案电子目录、纸质目录、分类方案、组织沿革、全宗介绍等有关资料。在移交纸质档案的同时,应移交2013年以前保管期限为永久、长期(或30年)的文书、声像、科技、专业等各门类电子档案及其元数据。当缺少电子档案时,应移交2008年至2013年各门类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副本及其元数据。档案交接双方要密切配合,把问题解决在进馆之前。新组建、设置的部门要按照档案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建立机关档案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能职责,建立健全制度,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机构改革中职能发生变化的部门(单位)要及时重新修订本单位《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报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