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离婚好聚好散 男方要在协议上注明赡养费

30.05.2015  20:26

    作者:佚名,原题:《唐代离婚讲究好聚好散 “放妻书”注明赡养费》

    从史料中保存的唐人“放妻书”(离婚证书)来看,当时男女的地位似乎相当平等。在离婚书末尾,有的注明给女方赡养费。而离婚证书都要会聚两家父母、亲戚共同作证。唐人出具“放妻书”的方式,类似于我们今天的“协议离婚”,尽量好聚好散。

    在我国古代婚姻结构还不严密时,离婚相当自由,所谓“夫妇之道,有义则合,无义则去”。自周朝开始,夫权制婚姻家庭制度建立起来。在西周至春秋战国时期,夫权制家庭的基础并不稳固,如《周易》记载妻子离家出走。秦始皇巡游时发现男子招赘、寄宿女家和死了丈夫的妻子抛弃孩子改嫁的现象,于是才刻石颁令天下维护家庭稳定。到了唐宋时期,夫权意识不断强化,在相关法律中,女子地位低下,而且妻妾不能擅去其夫,不过在夫逃亡时,可向官府申诉离婚。

    古代贵族的离婚,有一定的仪式,《礼记》中记载,不但有“夫出妻”的仪式,也有“妻出夫”的仪式,“”跟“被出”的双方都以谦辞自责。从史料中保存的唐人“放妻书”(离婚证书)来看,当时男女的地位似乎相当平等。“放妻书”内容大体分成三段。第一段重述夫妻缘分,经累劫共修得来,本应如水如鱼,同欢终日。接着第二段描写目前的状态,由于两人个性不合,经常冲突,大小不安,六亲相怨,实在无法继续下去了。第三段写离婚的祝福,既然无法同处,不如“一别两宽,各生欢喜”,同时祝福离婚后男女各有前程。

    由于古时候十分重视社会关系的稳定,离异总不被提倡,所以离婚率是很低的。《易·序卦下》说:“夫妇之道,不可以不久也,故受之以恒。”《管子·小匡篇》也有“士三出妻,逐于境外”的条文。宋代以后,士大夫多认为出妻的人没有品行。至于一般农村,出妻的情形更为少见,这是受到经济因素的限制,离婚使家内劳动力减少,再娶的负担也很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