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等五部委通知:比特币不能作货币使用

06.12.2013  18:19

为保护社会公众的财产权益,保障人民币的法定货币地位,防范洗钱风险,人民银行、工信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认定比特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比特币具有没有集中发行方、总量有限、使用不受地域限制和匿名性等四个主要特点。由于其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从性质上看,比特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

央行相关负责人指出,比特币可能存在以下风险:一是较高的投机风险。二是较高的洗钱风险。三是被违法犯罪分子或组织利用的风险。从目前的形势看,比特币的相关风险尚达不到冲击我国金融体系的程度。《通知》明确要求现阶段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开展与比特币相关的业务,不得以比特币为产品或服务定价,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买卖比特币,不得承保与比特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比特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等。(欧阳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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