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纳税人和小微企业下月起按季申报

13.03.2016  09:02

  3月10日,记者从省国税局获悉:自4月1日起,我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小型微利企业将实行按季申报缴纳增值税或预缴企业所得税,不再需要按月申报。

  据悉,简并申报缴税次数实行后,我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文化事业建设费,以及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税费,原则上实行按季申报;同时,纳税人要求不实行按季申报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应纳税额大小核定纳税期限,给予纳税人选择权。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按季度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对于采取简易申报方式的定期定额户,在规定期限内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批量扣税或委托银行扣缴核定税款的,当期可不办理申报手续,实行以缴代报。此外,纳税人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免于零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