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平台放任不良商家需担责
>>规定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给消费者造成损害,消费者要求其与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读
最高法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表示,商家入驻网络交易平台通常要支付不菲的入场费。如果明知侵权而放任自流,网络交易平台的提供者则构成共同侵权。
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王利明认为,这样规定一方面适度分担了行政监管机关的执法压力,督促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对其商户行为进行适当监管;
另一方面也给广大网购者提供了一条更为便利和有效的救济途径。“毕竟相较于向网络上的侵权商户索赔,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是更为现实的选择。”王利明说。
亮点6
虚假认证将被问责
>>规定
食品认证机构故意出具虚假认证,造成消费者损害,消费者请求其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食品认证机构因过失出具不实认证,造成消费者损害,消费者请求其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读
孙军工告诉记者,这条规定的意思也就是说,食品认证机构故意出具虚假认证的承担连带责任。
孙军工表示,食品认证是食品认证机构对初级农产品或者经过加工的食品所达到的等级作出的认定。
目前市场上经过认证的食品越来越多,消费者对经过认证的食品认可度和信任度较高。如果食品认证作假,消费者权益将蒙受巨大损失,我国的食品认证管理秩序将遭到严重破坏。
亮点7
虚假广告连带责任
>>规定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药品,使消费者遭受损害,消费者依据相关规定请求其与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
>>解读
孙军工称,在连带责任中,消费者既可以一并起诉食品、药品的生产商、销售商、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请求其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起诉其中一个或者几个作为被告,由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然后再向其他责任主体行使追偿权。
张勇健表示,新消法的第45条,在关于个人的问题上,应该说和广告法相比有所增加,广告法没有提到个人问题,新的消法第45条提到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或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和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这一条对《广告法》作了重要补充。
亮点8
公益诉讼予以支持
>>规定
消费者协会依法提起公益诉讼的,参照适用本《规定》。
>>解读
孙军工表示,消费者协会依法提起公益诉讼的予以支持;为更好地维护消费者的权益,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确立了公益诉讼制度。
修改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规定了消费者协会有权提起公益诉讼。这样规定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精神一脉相承,以更好地维护消费者权益。
《规定》给予了消费者协会进行公益诉讼的法律层面保护,能够最大层面上保护消费者集体利益。因为有一些相关的问题,或者是全体性的,或者是潜在性的,这些如果通过相应法条进行规制的话,实际上能最大限度保护这些消费者的权益。
亮点9
支付赔偿民事优先
>>规定
生产、销售的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生产者与销售者需同时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当事人依照侵权责任法等有关法律规定,请求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首先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读
孙军工表示,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规定,旨在加大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力度。消费者是弱势群体,如果不确立民事责任优先原则,可能会出现消费者打赢官司却得不到赔偿的情况。因此,《规定》依照食品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责任主体应首先承担民事责任,以最大限度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在确立民事责任优先的同时,《规定》对食品药品纠纷的举证责任有没有新规定,有没有对消费者有一些倾斜?
对此,张勇健告诉记者,举证难是食品药品纠纷案件中比较突出的问题。《规定》总体来说还是考虑到消费者作为弱势一方举证能力相对较弱的情况。
京华时报记者孙思娅
(中新网江西新闻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