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背后的传销真相

11.12.2013  17:20

      因不服上海市工商局认定为传销的行政处罚决定,吴女士诉至法院。经历初审、再审,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吴女士明为网上销售商品,实为传销,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据查,吴女士于2010年5月注册成为精彩公司直购网站普通会员,1个月后又交纳7000元保证金成为精彩公司经销商。之后,她通过QQ、发名片等方式介绍朋友参加。截至2012年5月,吴女士直接发展会员21人,间接发展会员9864人,获得返还奖励8万余元。

  2012年11月,上海市工商局经过调查,对吴女士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吴女士行为系传销,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2013年4月,吴女士将上海市工商局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吴女士与其介绍的会员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发展会员获得返利,其行为符合《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情形,构成传销,故判决驳回吴女士的诉讼请求。

  吴女士不服该判决,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吴女士声称没有要求她发展的会员再发展其他人加入,不是《禁止传销条例》中所称的上下线关系,坚持主张其行为不构成传销。

  二审法院主审法官仔细查阅了案件材料,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传销行为的定性。经查,法官发现了几个关键信息:工商部门制作的笔录中,吴女士承认8万余元中4200元是保证金的返还款,885.19元是购物返利,其余是发展会员的返利。吴女士介绍他人成为会员,被发展人员交纳保证金后获得资格,再以同样的方式发展其他人加入。今年8月,精彩公司董事长唐某已被江西省南昌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精彩公司的营运情况是怎样的,为何一般购物要交保证金,如果只在网站上购物是否可以成为会员,你介绍的人购物为何要返给你钱……”庭审中,法官对吴女士不断地提问,梳理案件事实的条条脉络。

  经过详细解析,二审法院认定吴女士的收益绝大部分来自发展下线,这种运作模式的核心并非在网站上直接购物,而是以销售商品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交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等方式获得会员资格,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并按精彩公司制定的规则给予不同级别会员相应的返利,符合传销的定义和计酬方式。

  据此,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