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障聋哑人离家出走缺钱劫杀流浪汉:没钱吃串

12.08.2015  11:57

有智能障碍的先天聋哑男子陈再进,长期离家出走住停车场。因没钱吃饭喝酒,他手持木棍在地下通道内暴力抢劫,致两名流浪汉死亡。昨天,陈再进因涉嫌抢劫罪在市二中院受审。虽然法庭请来手语翻译助审,但因陈再进未上过聋哑学校且经常走神,庭审交流非常困难。

□现场庭审交流异常困难

上午10点,身材高大的陈再进被带进法庭。离家出走多年的他,一进法庭大门就开始四处张望寻找家人,看到父亲和姐姐后,他显得有点不知所措。与此同时,坐在旁听席上的陈再进的姐姐,已经泣不成声。

现年37岁的陈再进是通州区农民,文盲。他是一名聋哑人,智力发育水平也明显低于常人。为了能够正常交流,法庭为陈再进配备了一名手语翻译,手语翻译的座位就在他的左前方。坐定后,法官提示法警打开了陈再进的戒具,让他能够通过手势回答问题。

庭审程序进行得很缓慢。法官、检察官、辩护人都特意将语速放慢,每说一句话,手语翻译都要用手势、肢体语言告诉陈再进。因陈再进从未在聋哑学校学习,手语翻译与其交流也比较困难,常要站起身来,用手势、肢体语言相互配合,做出很形象的肢体动作,才能让陈再进理解,有的动作还要重复多次。

庭审中,陈再进不是很专心,他一再歪头去看自己的父亲,当公诉人讯问作案细节时,他几次摆手表示不想说了。翻译表示,陈再进当庭见到家人,情绪受到了影响。

□案情被控劫杀两名流浪汉

据检方指控,2013年12月18日,陈再进预谋抢劫,他在当天零点多,来到东城区天桥南大街自然博物馆南侧地下通道内,用一根事先准备的木棍,多次击打在通道内露宿的47岁的李某,李某头面部被重击,导致颅脑损伤死亡。仅一个多小时后,他又来到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129号南侧地下通道内,又用木棍击打在通道内露宿的一无名男子头面部数下,对方同样是颅脑损伤死亡。陈再进翻找了两名被害人的财物后逃离现场。

保洁员发现两名被害人后报案,警方根据案发地周边的监控录像等线索,于当日将陈再进查获归案。

证据显示,被害人李某是山东人,因精神有问题离家出走。其家人找不到他,以其病故为由到派出所注销了户口。另一名被害人至今身份不明。

称没钱又想吃羊肉串

通过手语老师的翻译,陈再进告诉法官,他不认识两名被害人,抢劫是因为没有钱了。他认罪,以后不会再打人了。

陈再进在警方供述称,“我想喝啤酒,想吃羊肉串,但兜里没钱。”案发当晚,他在绿化带支撑树的一圈木棍子里抽出一根,放在自行车上,找了两个地下通道,用棍子打了里面躺着的人,翻出钱来,还找到一张银行卡。

警方的讯问笔录显示,陈再进回答民警问题时,不时扭头看墙上挂的钟表,比划着说想回家。对于打了几个人等具体问题,他没有回答,反复表示“打人不好,再也不打人了”。他还曾低头哭泣,也会显得不耐烦。

手语翻译说,陈再进被抓获后,警方曾带他去指认现场。陈再进到达两处现场,都立刻下跪磕头。

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

根据司法鉴定,陈再进为轻度精神发育迟滞,实施违法行为时受智能障碍的影响,辨认控制能力削弱,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陈再进的辩护律师希望法院从轻处罚,给陈再进一个悔过的机会。

但检方认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要承担刑事责任,陈再进虽然又聋又哑,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但陈再进作案手段极其残忍,而且在这次行凶之前,他曾经因为抢劫被判处刑罚,属于累犯,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极大,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

此案没有当庭宣判。

□追访

儿子老出走根本看不住

陈再进的父亲告诉记者,陈再进从小不听话,没法教育,“说多了就用头撞墙,打自己、咬自己”。从1995年开始,陈再进就不分白天黑夜往外跑,也不知道去什么地方,偶尔回家呆两天。2010年到2013年,陈再进失踪了3年,后来是海淀分局通知,他们才知道陈再进坐牢了。

卷宗材料显示,陈再进有过不止一次前科。2003年5月,他因盗窃罪被西城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因抢夺于2010年7月被海淀公安分局行政拘留14日;因抢劫罪于2011年1月被海淀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2013年7月刑满释放。

陈父说,陈再进2013年出狱后,回过家,但还是经常走。当知道儿子惹出命案,他又痛心又无奈,“我根本看不住他。

据悉,陈再进离家后一直在天宁寺一带流浪。

□专家残障人士应多接受教育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暨法学院副教授彭新林称,此案发生暴露出面向边缘群体的社会救助机制、监督管理等方面存在缺失。残联、民政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残障人士的救助,如及时送救助站、送养老院或福利院等。对于具备一定工作能力的流浪乞讨或残障人员,应介绍适合他们的工作,并将救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对于聋哑等残障人员,彭新林建议教育部门应当加大财政投入,通过减免学杂生活费、发放生活补助等方式,鼓励和帮助他们接受教育,让他们学习文化和法律知识,习得基本谋生本领和职业技能,能够自力更生、适应社会,从而抑制和消除犯罪冲动,减少犯罪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