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教育法律一揽子修改

27.08.2015  15:32
     大学的学术委员会,究竟应该发挥什么作用?兴办教育机构,到底能不能营利?频频发生的考试舞弊事件,又该如何治理?

 

  这些既是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问题,也是长期困扰教育发展的瓶颈。8月24日,教育法律一揽子修正案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这一次,立法机关将对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三部法律打包修改,向制度瓶颈动刀。

 

  事实上,修改这几部法律,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明确提出的任务。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草案说明时,教育部部长袁贵仁表示:“这次修改,重在解决教育改革发展中一些突出的制度问题,对于认识有较大分歧、修改时机尚不成熟的综合性问题,如社会关注的择校、中小学生课业减负等,暂未纳入本次修改范围。

 

  北京大学教育法研究中心主任湛中乐指出:“教育基本制度的完善可以说是牵一发而动全身,要考虑衔接性、系统性、科学性。今后修法的机制可以适当变化,多做这样的尝试。对这三部法律整体考虑,一揽子同步修改,体现出了系统立法的思维。

 

  去行政化,强化高校学术委员会作用

 

  学术委员会是一所大学的最高学术机构,理应享有学术上的决策权。但一直以来,学术委员会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该干什么不该干什么,各方面莫衷一是。

 

  本次提交审议的高等教育法修正案草案强化了高校学术委员会的作用,增加规定:学术委员会审议、决定有关学术发展、学术评价、学术规范的其他事项,调查、处理学术纠纷和学术不端行为。

 

  北京师范大学高等教育研究所教授洪成文表示:“学术权与行政权是相对应的。要通过改革,在学术和行政之间画一条线,让学术的归学术、行政的归行政,增强高校的学术自主权。

 

  与高等教育相关的另一处重要修改是下放设立高校审批权限。草案规定:设立实施本科及以上教育的高校,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实施专科教育的高校,由省级政府审批,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设立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由省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此外,草案还改进了高校评价模式,规定高校应当建立本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保障与评价制度,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专家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对高校进行评估。同时,草案还完善了高等教育投入机制。

 

  删去禁止条款,允许营利性民办学校存在

 

  根据现行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学校是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不以营利为目的。但实际上,这种规定与不少民办学校举办者的诉求有冲突。尴尬的身份,让社会资本对教育领域望而却步,制约了民办教育的发展。

 

  袁贵仁也坦承,实践中存在民办学校法人属性不清、取得合理回报不好操作、相关配套优惠措施制定实施困难等问题。

 

  回应社会各界诉求,本次修法取得突破,明确允许营利性民办学校存在。其中,教育法第26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修改为“以财政性经费、捐赠资产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不得设立为营利性组织”。高等教育法第24条则删去了设立高等学校“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的规定。

 

  民办教育促进法也同步作出修改,允许民办学校自主选择办学方式,登记为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法人,按其法人属性享受相应优惠政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管理方式由省级政府规定,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由学校自主决定。

 

  “营利和非营利的民办学校区别很大,法律地位、性质都不一样。分类管理以后,非营利性的民办学校,将享受更多的国家扶持政策;而营利性的民办学校就要尊重市场规律,进行市场化运作,这样就理顺了法律关系,不再‘胡子眉毛一把抓’。”湛中乐认为,“这次修法消除了民办学校分类管理的法律障碍,为探索、规范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打开了制度空间,有利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

 

  加大处罚力度,考生作弊最长停考3年

 

  考试作弊、制售和购买使用假冒学位证、学历证等行为不断发生,伤害了教育公平,社会反响强烈。

 

  为此,教育法修正案草案强化了法律责任,加大对教育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一是明确对考生作弊可以取消考试成绩、停止参加考试1年至3年;对组织、帮助作弊者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治安管理处罚;对疏于管理的教育行政部门、考试机构人员给予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二是对违法颁发学位证、学历证等的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可以责令停止招生资格1年至3年,直至撤销招生、颁证资格;以不正当手段获得学位证、学历证等的,由颁发机构撤销相关证书。

 

  湛中乐表示,对假学历、高考作弊等行为,社会上深恶痛绝,都期待加大打击力度。“在制定出台考试法条件还不够的情况下,通过修改教育法加大处罚力度,有助于遏制这些行为的发生。

 

  记者注意到,正在审议中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为这次教育法修改留好了“接口”——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增加规定了考试作弊的犯罪,明确:在法律规定的考试中,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处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组织作弊或者为他人作弊提供便利的,也将定罪处罚。

 

  “过去我们较少采用一揽子方式修改法律。这次考虑到教育改革的系统性,一次性打包修改三部法律,解决制度问题,值得充分肯定。这种做法体现了整体改革的思维,有利于简化立法程序,降低立法成本,从而提高立法效率。”湛中乐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