芦山灾后重建:增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优势的重要探索

21.04.2015  21:31

 【光明专论】

  作者:赵周贤 徐志栋

  2013年4月20日,芦山遭遇7.0级强烈地震。这是芦山在遭受“5·12”汶川特大地震重创之后,遭受的又一次严重地震灾害。自然地理条件极其特殊、经济社会发展严重滞后的芦山,面临着异常艰巨的恢复重建任务。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关心指导下,灾区各级党委政府和人民群众以改革创新促重建,成功探索出一条灾后恢复重建的新路子。如今,芦山地震灾区的面貌已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这是全面深化改革、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在应对重大自然灾害实践探索中取得的重要成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优越性的体现。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巨大活力的充分彰显

  2008年汶川大地震后,全国19个省市、10多万建设大军入川援建,创造了世界救灾史上的重建奇迹。然而,我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严重的少数国家之一,随着玉树地震、舟曲泥石流的接连发生,人们逐渐认识到,未来灾后重建无法全部实现“举国援建”,必须寻找更加科学合理的灾后恢复重建办法。芦山地震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深入灾区指导救灾工作,多次对芦山灾后重建提出明确要求,强调要探索出一条“中央统筹指导、地方作为主体、灾区群众广泛参与”的恢复重建新路子。这一重要指示,开启了我国重大自然灾害恢复重建从中央直接安排部署向地方负责制转变的新探索。

  科学高效的新体制为重建工作顺利推进提供了有力保障。在芦山震后最紧张的应急救援阶段,中央就已果断将“指挥权”交给四川省。事实证明,芦山震后抢险救援,无论是响应速度,还是救援成效,都“刷新”了历史纪录。从应急救援转入灾后重建,中央进一步明确提出要创新体制机制,重建工作以地方为主体。国务院在科学评估灾情的基础上,组织制定了《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出台了一系列支持政策,特别是在经济下行压力较大、财政收支矛盾突出、各方面经费压缩的情况下,中央按照既比照又高于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标准,安排了310亿元灾后恢复重建基金和150亿元专项支持资金。四川省成立了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委员会,负责整个重建工作的组织领导,灾区市、县(区)两级党委政府自觉担负地方实施主体责任,建立起网络化、下沉式、专业性的重建实施组织体系,明确了责任主体和工作主体。省、市、县三级联动的指挥体系,为重建工作顺利推进提供了科学有序、高效统一的组织保障。

  符合实际的新机制激发了各级地方政府恢复重建的创新活力。中央明确310亿元的中央财政重建基金交由地方统筹安排,这给了地方强有力的基金“调配权”。以往,中央财政恢复重建基金实行“分类控制”,要层层审批,每一笔经费都明确了用途,地方调配难度很大。芦山灾后重建中,四川省委省政府考虑到重灾区各县原本就地处经济欠发达地区,底子薄、财力弱,配套资金跟不上,及时把重灾县公共服务重建项目投资中的财政补贴占比从汶川地震时的44%提升到80%。新机制的另一个重要优势就是对重建进程“心里有底”,做到未雨绸缪、早做部署,避免了一些可能出现的问题。重建伊始,四川省就先行启动了建材价格调控机制,一方面给予生产企业电价补贴,另一方面大量从周边地区调运建材,并在通往雅安的几条高速公路开设了“绿色通道”。四川省委省政府大胆放权,结合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最大限度把重建项目的审核权下放到受灾市、县(区),即使保留在省政府的少数审批事项,省直有关部门也与市县积极研究建立“绿色通道”。自主权下放后,重建举措更加符合实际,避免了项目与资金“两张皮”的现象,大大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益。

  强化责任的新模式激活了干部群众重建美好家园的主体意识。新体制机制在增强地方自主权的同时,也使重建责任更加明确,这进一步激发了灾区各级干部和党员的责任感和主体意识。在灾区一线,哪里有困难,哪里就有党员干部挺身而出,“5+2”“白加黑”已经成为广大基层党员干部投身重建的真实写照。在党员干部的带动下,广大灾区群众自力更生、重建美好家园的“正能量”空前迸发。为有效解决农房重建中面临的诸多难题,在县、乡党委和政府的指导下,“自建委”在灾区“遍地开花”。“自建委”委员由村民自主选举产生,负责农房重建中房屋宅基地划分、户型选择、资金协调、质量监管等的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自我服务。灾区所有新村聚居点都建立了类似“自建委”的组织。随着农房重建的完成,“自建委”过渡成为村民对新村环境治理、卫生、绿化和治安等进行管理维护的“自管委”。两年来,灾区干部群众有一个共同的感受:“重建家园,我们是主体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