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都县细化落实“四项制度”来规范寺院内部管理
宁都宗教场所点多面广,在人员编制经费紧张的情况下,通过细化落实“四项制度”来管人管事,最大限度优化行政效能。
一是细化宗教场所活动管理制度内容。规定宗教活动应当由各教别内正式的教职人员负责主持,并在政府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内进行,举行大型宗教活动必须向县宗教工作部门请示报批。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未经登记的场所进行宗教性集会或开展宗教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批准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内干涉正常的宗教活动。修建寺观教堂、塑造大型宗教造像,必须经宗教主管部门审批。宗教人员不得从事问神、算命及邪教活动,或与神汉、巫婆互为勾结,宣扬封建迷信,借教敛财,败坏社会风气。
二是细化宗教场所人员管理制度。要求信教群众坚持爱国爱教,遵规守法,学习宗教政策、法律法规及宗教知识,做到道风纯正、团结互助、和睦共处,服从场所负责人的安排,共同维护本宗教活动场所的利益。规定宗教活动场所的常住人员和外来暂住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户籍管理的规定,并建立常住制度,对常住人员造册建档;教职人员家眷进宗教场所常住,必须征求县宗教主管部门意见,加强宗教场所人员的有序管理。宗教教职人员依照本教规定职责,可以在本县依法登记的宗教场所进行宗教活动,未经批准不得跨地区传教或私设宗教场所。接待外地来往人员要进行登记,并验明其身份证件。
三是细化宗教场所财务管理制度。明确宗教场所的财产属社会财产,经政府登记的宗教场所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其财产由宗教团体和该场所的管理组织管理和使用,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占有或损毁。规定宗教活动场所财务收支情况要接受宗教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日常收支每年向群众公布一次,因建设项目或大型宗教活动而接受群众捐献的,应在项目完工或活动结束后及时向群众公布。宗教场所的收支情况应设立帐目,收据要统一使用省民宗局专用收据并盖有宗教场所印鉴,支出票据应载明用途和经办人、证明人、批准人,做到财务票据齐全、日记月结、收支平衡、帐目清楚,每年年初向县民宗局上报上年度收支报表。宗教场所的帐簿、票据应专人保管,长期保存。大宗财务的支出,应经管理组织集体讨论决定,征求宗教工作部门意见。未经宗教主管部门批准,不得以建设项目的名义外出向群众化缘收取捐献,不得借教、借庙敛财。
四是细化宗教场所安全环境管理制度。规定宗教活动场所要建立宗教场所安全管理预案和值班巡查制度并安装视频监控,明确分工、责任到人。重点防范火灾、水灾、地质灾害。要求场所内财物要登记造册,钱款以及价值较大的器物指定专人保管,其中价值巨大的器物、造像、文物还应采取专门的措施,以确保安全。严禁在场所内赌博、酗酒,场所内要保持清静庄严,不要高声谈笑、嬉戏打闹;宗教人士应严守戒规,注意形象。搞好环境卫生,室内堂外用具摆放整齐合理,添置必要的防火防盗等安全设备。提高安全意识,加强宗教场所建设和宗教活动的安全管理。
通过细化落实“四项制度”来规范寺院内部管理,确保了全县宗教场所的和谐稳定。
(供稿:江西省宁都县民宗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