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等部门关于江西省落实国家促进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若干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06.11.2013  16:06

 

赣府厅发〔 2009 94

 

国务院办公厅2008年12月转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教育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知识产权局、中科院、工程院《关于促进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的若干政策》(国办发〔2008〕128号),为认真落实国家政策,加快推进我省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根据国家要求和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1. 提高企业的技术开发和工程化集成能力。 增加财政对产业技术创新能力建设资金投入,选择具有我省区域产业特色的信息、生物、新能源、新材料、航空制造、半导体照明、现代农业及绿色食品等领域,支持创新基础比较扎实、发展潜力大的龙头企业为主体,联合省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建设产学研紧密结合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产业技术研发平台,并积极申报为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等,不断完善研发条件、提高研发水平,积极申请列入国家产业技术创新能力建设计划。积极引导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合作,在我省一批重点产业领域形成技术创新产学研战略联盟,联合开展重大项目的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继续大力实施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计划、省级新产品计划和重点新产品计划,遴选支持100家左右的创新型企业,每年组织开发100项左右的具有科技含量高、市场竞争力强的重点自主创新产品,增强我省企业的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研发能力。

2. 实施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专项工程。 根据国家实施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专项工程具体办法,在信息、生物、航空航天、新材料、先进能源、现代农业、先进制造、节能减排等重点领域,建立我省高技术产业化项目库,省发改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组织我省企业向国家申报,争取国家支持。继续组织实施省科技成果产业化工程,进一步健全和完善项目推荐评审机制、扶持投入机制、成果考核评价机制,每年整合财政性资金不少于2亿元,扶持30个左右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针对我省重大战略产品亟需解决的关键和共性技术,实施重大战略产品科技创新专项计划,每年组织实施100项左右重点项目,创造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创新成果。各市县及工业园区要结合自身实际,采取多种形式,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

3. 切实落实促进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的税收扶持政策。 对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按照《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实施的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项目,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类条件的,按相关规定享受进口税收优惠。

4. 完善自主创新成果发布机制。 根据《江西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公正地对自主创新产品进行认定,确定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并向社会公布。科技计划项目在转化实施过程中技术上取得重大突破、社会与经济效益凸显时,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向科技管理部门报告,适时向社会发布。科技管理部门定期对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形成科技成果转化实施情况和具有产业化前景的项目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科技研发项目完成形成的成果要及时进行科技成果的评价、登记,科技管理部门要定期编制科技成果公报,并在科技成果网站上发布科技成果有关信息。建立知识产权交易服务平台,为自主创新成果转移提供咨询、交易、技术和市场化风险评估、孵化等服务。

5. 鼓励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向企业转移自主创新成果。 进一步加大产学研合作力度,加快产学研合作示范基地建设,积极推进高校和科研机构围绕我省支柱产业开展原创性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成果产业化,政府科研经费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产业化前景良好的产学研结合项目倾斜。对在自主创新成果转让及产学研合作中取得优异成绩的科技工作者在申报科技项目及经费时给予优先支持。鼓励我省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向企业转移自主创新成果,对技术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把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作为科技创新活动的根本目的和重要评价指标,省科技奖励把成果转化应用效果作为重要标准。政府安排专利专项资金用于专利申请和专利产业化项目实施的资助,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积极申请国内、国外专利,获得自主知识产权、转让或实施专利技术、开发专利产品。

6. 鼓励科研人员开展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活动。 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中,对在开展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工作中做出贡献的人员,评聘条件可适当放宽。对在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应视贡献大小给予相应奖励。建立专利奖励制度,奖励在自主创新和成果转化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人员,鼓励发明创造成果取得专利权,促进专利技术转化和产业化,支持专利权作价投资入股、专利技术有偿转让。鼓励技术要素参与分配,以技术转让方式将职务科技成果转让给企业实施的,可从技术转让所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30%、发明专利实施项目不低于35%的比例用于一次性奖励,采用股份制形式实施转化的,可用不低于科技成果入股时作价金额20%的股份给予奖励。

7. 加大政府投入力度。 整合财政资金,创新投入机制,集中力量实施产业关联度大、市场前景好、自主创新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通过无偿资助、贷款贴息、无息借款、补助(引导)资金、保费补贴和创业风险投资等方式,加大对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的支持,加快自主创新成果的推广应用,提高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水平。加大对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投入,支持涉农企业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中间试验基地、高技术出口产品试验基地、工业性试验基地、农业试验示范基地的基本建设可以减征城镇设施配套等行政性规费。

8. 加快发展创业风险投资。 加强政府引导,健全创业风险投资机制,建立风险补偿制度,鼓励企业、个人、外商及其他投资机构投资入股创业风险投资公司,规范现有风险投资公司的运作,加大对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项目和科技创业公司的投资,特别是对尚处在种子期项目的投入。积极引进省外国外风险投资公司在我省设立分支机构,投资我省创新创业企业。鼓励省内创业型企业申请国家创业资本入股,支持企业在中小板块上市融资和产权交易,拓宽投资退出通道。

9. 加大信贷投入拓宽融资渠道。 建立健全我省金融促进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工作的信息交流平台和工作协调机制,为商业银行加大对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信贷支持工作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围绕支持辖区内国家和省级重大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专项工程实施,培育和支持新型产业群发展,各银行机构要深入研究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项目融资特点、融资需求和风险控制,创新信贷融资方式和品种,增加信贷投入。开发银行要进一步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搭建科技金融合作平台,对全省科技创新示范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及创新性试点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的产业化项目给予大力支持。农业发展银行要加强与科技管理部门的合作,促进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各商业银行要积极推动和发展股权质押、股票质押、保单质押、债券质押、仓单质押、出口退税质押和其他权益抵(质)押等多种形式的担保方式,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经国家有关部门评估的高新技术企业,试办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对自主创新小企业,可以由借款人提供符合规定的企业资产、业主或主要股东个人财产抵(质)押以及保证担保,采取抵押、质押、保证的组合担保方式,满足其贷款需求。对凡经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对我省高新技术产品提供出口信用保险、海外投资保险,高新技术产品的国内销售提供国内贸易信用保险保障的高新技术企业,积极提供保险项下的贸易融资。落实科技担保专项资金,加强科技担保体系建设,建立担保机构的资本金和多层次风险分担机制,完善担保机构的资本注入、风险补偿机制,支持信用担保机制发展。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通过股份制改造上市融资,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支持优质科技型中小企业发行集合债券。

10. 积极推动自主创新成果转化为技术标准。 加强对行业协会等制定重要技术标准的指导协调,对我省具有一定优势产业技术领域,支持企业、社团自主制定和参与制定国际、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重点支持企业通过再创新,以我为主形成技术标准。

11. 加快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市场环境建设。 建立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和联合执法机制,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及时有效地处理各种专利纠纷,切实保护专利权人和广大公众的合法权益。按照《江西省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试行)》,各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购买货物和服务,应当首购和优先购买列入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的产品。财政部门在预算审批过程中,在采购支出项目已确定的情况下,优先安排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预算。省级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其他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重大装备和产品的项目,有关部门应将承诺采购自主创新产品作为申报立项的条件,并明确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具体要求。

12. 建立健全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中介服务体系。 支持科技信息网络、成果信息库的建设,实现服务组织网络化、功能社会化、服务产业化,形成健全的中介服务体系。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为主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中介服务机构,经科技、税务等部门认定后,可按非营利机构管理。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建立支柱产业及重点发展领域的专利数据库,为科技、经济等部门制定发展战略、规划、政策以及企业、事业单位技术创新提供专利信息。进一步推动企业、事业单位开展专利分析、预测和专利战略研究等工作。建立诚信信息管理、信用评价和失信惩戒等诚信管理制度以及中介服务执业培训制度。规范专利代理、信息、咨询、评估、诉讼代理等服务行为,为企事业单位和社会提供高效、快捷、合法的服务。

13. 积极培育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人才队伍。 深入实施“领军人才建设工程”、“百千万人才工程”、“省主要学科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培养计划”和“省青年科学家(井冈之星)培养对象计划”,重点抓好技术经纪、技术推广和知识产权评估等方面的人才队伍建设。统筹规划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人才的专业技术评价体系。重点建设10个国家级研发平台,培育100个优势创新团队,遴选培育100名科技经营创新人才和1000名科技中介服务人才,形成一支结构合理、素质优良、领军作用突出的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人才队伍。制定和实施吸引优秀留学人才和海内外高层次人才来赣工作计划,鼓励他们来赣开展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活动。发挥高校人才聚集和学科综合优势,与有关部门合作,为社会培养技术经纪、技术推广和知识产权评估等方面的人才。高校应妥善处理和安排好科技开发人员进行教学、科技开发、行政管理等工作关系,鼓励高校教师和科研人员到企业兼职,从事科技开发、技术转让、成果转化等工作。鼓励高校聘请企业技术和管理人员到学校兼课,建立“双师型”教师队伍。在广大师生中开展创新创业教育,大力营造自主创新氛围,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提供更多的科技创新人才。

14. 加强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的引导和协调。 省发改委等部门要加强对我省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的总体规划和协调,研究编制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高技术产业基地发展规划及生物、新能源、新材料、半导体照明、航空制造和现代农业等具有比较优势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及时发布省科技成果产业化工程重点支持领域和项目进展,按照国家自主创新成果评价认证体系,做好我省的认证评价和信息统计发布工作。有关部门、市县政府以及行业协会等要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我省高技术产业快速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