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细化行政处罚 提供虚假节能信息最高罚10万
记者17日从省工信委获悉,我省工信系统多部法规细化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已公布,其中,《江西省促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对于违规使用实心黏土砖的处罚标准,按照违规次数来细分处罚额度。
违规用实心黏土砖按违规次数来处罚
《江西省促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规定,在禁止使用实心黏土砖的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单位强令设计单位设计使用实心黏土砖的,或者设计单位违反国家和本省的建筑设计标准设计使用实心黏土砖的,对责任单位按合同约定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处以罚款;建设单位强令施工单位使用实心黏土砖的,或者施工单位违反设计图纸要求使用实心黏土砖的,对责任单位处以每立方米3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对应细化标准为:在建筑工程中初次违规设计使用实心黏土砖的,对责任单位按合同约定设计费的1倍以上1.3倍以下处以罚款;达两次的,处1.3倍以上1.8倍以下罚款;达两次以上,或阻碍执法人员查处的,处1.8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同时,在建筑工程中初次违规使用实心黏土砖的,按实心黏土砖用量对责任单位处以每立方米30元以上35元以下罚款;达两次的,处以每立方米35元以上45元以下罚款;达两次以上,或阻碍执法人员查处的,处以每立方米4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提供虚假节能信息最高处罚10万元
根据《江西省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条例》,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应当使用散装水泥而未使用的,可按每立方米混凝土处以100元罚款,或者每吨袋装水泥处以300元罚款。
细化标准:能确定袋装水泥使用数量的,按已使用的袋装水泥量处以每吨300元罚款;不能确定袋装水泥使用数量的,按已完成的水泥制品的混凝土量处以每立方米100元罚款。
《江西省实施<节约能源法>办法》提出,建设单位提供虚假节能信息,致使节能评估文件或者节能登记表严重失实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其对应细化标准为:建设单位提供虚假信息,致使节能登记表严重失实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罚款;建设单位提供虚假信息,致使节能评估报告表严重失实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建设单位提供虚假信息,致使节能评估报告书严重失实的,责令改正,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来源:新法制报 实习生张琪 记者全来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