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江西省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08.03.2015  22:06

为增强政府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充分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提高政府立法质量,现将《江西省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对草案征求意见稿有修改意见和建议,可在2014年11月18日之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和建议寄至:江西省南昌市省政府大院南一路10号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邮政编码:330046),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江西省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和建议发至:[email protected]。 

  

省政府法制办       

2014年11月4日

附件:

江西省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管理办法

(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了规范行政许可事项的管理,保障和监督行政许可事项依法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省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编制、公布、动态调整、组织实施以及目录的日常管理 ,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原则】目录管理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公开便民的原则,对行政许可事项实施严格规范、动态管理、有效监督。

第四条 【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目录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综合协调,保障目录管理工作所需经费。

第五条 【目录管理机构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是本级政府目录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目录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组织实施、协调、指导、监督目录管理工作;

(二)负责拟订有关目录管理的配套制度;

(三)负责本级行政许可事项的编码管理、目录的编制以及目录更新工作;

(四)负责本级目录统计分析、信息共享、考核评估等工作;

(五)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向有权处理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第六条 【相关部门职责】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本级行政许可事项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网上审批系统管理机构负责目录的信息化建设及行政许可事项在网上办事大厅的日常运行工作。

政务服务管理机构负责进入政务服务中心的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的日常管理和服务。

监察机关负责行政许可事项实施情况的监察工作。

第七条 【目录纳入】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纳入目录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作为依据,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依据。任何行政机关不得实施或者变相实施目录之外的行政许可事项。

第八条 【目录编制】目录由目录管理机构组织编制,编制目录应当列明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和编码、实施机关、许可设定依据、许可实施对象、许可程序、许可条件、申请材料、许可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等内容。

第九条  【新设事项】新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在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施行之前纳入目录。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在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公布后20个工作日内将新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名称、许可设定依据、许可实施对象、许可程序、许可条件、申请材料、许可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等提交本级目录管理机构审查。涉及政府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的事项,目录管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转交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在收到相关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审查结果书面告知目录管理机构。

审查通过后,目录管理机构应当书面告知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和网上审批系统管理机构。

新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未明确具体实施层级的,由省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在设定依据公布后10个工作日内向本级目录管理机构提出实施层级意见。

第十条 【下放事项】上级人民政府集中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的,在本级人民政府作出具体承接决定后,有关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目录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上级人民政府集中下放行政许可事项,未明确实施层级的,由目录管理机构在征求有关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意见后统一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承接意见。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不得擅自将应当由本级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交由下级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实施,也不得擅自实施明确由下级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

第十一条  【变更取消事项】纳入目录的行政许可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变更或者取消:

(一)设定依据已经被废止或者修改,或者分级管理的事项上级人民政府已经取消或者变更的;

(二)因职能转变或者机构改革,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发生变动的;

(三)行政许可实施机关通过改进管理方式后精简许可程序、减少申报材料、缩短许可时限、减免收费的;

(四)其他应当予以取消或者变更的情形。

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在有关依据被废止或者修改的决定公布施行或者事由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本级目录管理机构。

本级目录管理机构会同政府法制机构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通过的,由目录管理机构书面告知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和网上审批系统管理机构。

取消、变更行政许可事项后需要加强监督管理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制定后续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动态调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根据实施法律法规的需要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结合行政许可事项实施情况,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及时申请调整目录内行政许可事项及其内容。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因机构改革予以撤销、合并或者分设的,由继续履行相应职能的机关提出增加、变更或者取消行政许可事项的意见。

涉及多个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由牵头负责许可的机关提出增加、变更或者取消行政许可事项的意见。

第十三条  【实施规范】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严格按照目录中行政许可事项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优化办事流程和办事指南,并在受理窗口、办事大厅、政府及部门的门户网站对外公开本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及其内容。

第十四条  【目录信息管理及公开】目录管理机构应当会同网上审批系统管理机构建立目录管理信息系统,实现目录信息实时网上查询。

目录因行政许可事项的增加、取消或者变更而发生变化时,目录管理机构应当在完成审查工作并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的10个工作日内会同网上审批系统管理机构更新目录管理信息系统,并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涉密的行政许可事项,纳入目录后依法不予公开。

第十五条  【投诉、举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对目录管理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情况提出意见、建议,进行投诉、举报。

各级目录管理机构、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和有关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反馈办理情况,告知处理结果。

第十六条 【监督检查】目录管理机构应当对本级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执行目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一)是否及时调整本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

(二)是否按照审定的许可条件、许可程序办理行政许可事项;

(三)是否存在目录之外的许可行为;

(四)是否存在拆分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行为;

(五)是否擅自变更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层级。

第十七条 【指导、备案】目录管理机构应当每年将本级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更新情况报上一级目录管理机构备案,并向上一级目录管理机构提交本级目录执行情况的评估报告。

目录管理机构应当指导下级目录管理机构开展工作,发现下级行政许可事项目录有误时,及时指导纠正。

第十八条 【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以下情形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或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权处理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一)不按规定编制或者更新目录的;

(二)不按规定调整行政许可事项的;

(三)擅自拆分实施行政许可事项或者许可环节、步骤的;

(四)不按目录公布的许可程序、许可期限、收费标准实施许可的;

(五)实施或者变相实施没有法定依据、没有纳入目录管理的行政许可事项的;

(六)擅自增设或取消目录的行政许可事项、变更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层级的;

(七)其他违反目录管理规定的。

第十九条  【附则一】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的行政许可事项纳入实施地人民政府目录。

中央驻赣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行政许可事项不纳入本省目录。

第二十条 【附则二】依据省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列入行政许可临时目录管理,有效期为一年,期满自动取消。

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目录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实施日期】本办法自2014年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