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江西省供销合作社系统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赣供财字〔2015〕2号
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供销合作社、省社直属相关企业:
为规范和加强江西省供销社系统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按照《江西省供销合作社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4年度第六批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赣供财字﹝2014﹞35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要求, 请各设区市供销合作社认真组织对我省2014年度第六批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验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验收范围
我省2014年度第六批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
二、验收内容
项目验收以各项目单位申请材料为依据,验收内容包括项目建设内容、实际执行情况、实际投资情况、项目实现社会和经济效益、存在问题及建议等。
三、验收形式
验收工作应重点检查项目建设内容完成情况、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实施效果等方面。验收形式应以材料审查和实地验收相结合。
四、验收材料
(一)申请验收报告;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地税、国税登记证复印件,企业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下同);
(三)项目申报资料;
(四)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投资支出确认书;
(五)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五、验收程序
(一)企业自查。自通知下发之日起,各项目承办单位应按照本通知要求对项目进行自查。地市项目竣工后,应及时将项目验收材料报送至各设区市(省直管县)供销合作社及财政局;省社直属企业承办项目验收材料直接报送至省社。
(二)主管部门验收。设区市(省直管县)供销合作社牵头会同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验收小组或聘请中介机构重点对项目建设及资金投入情况进行验收,根据验收小组或中介机构的投资确认意见出具正式验收报告。省直项目由省社牵头负责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省社将验收意见送省财政厅,并向省财政厅正式行文提出资金拨付申请。
六、其他要求
(一)请各地供销合作社、财政局高度重视项目验收工作,认真履行职责,抓好项目验收。验收报告应以正式文件形式联合报省社、省财政厅备案。
(二)项目验收应将项目承办单位的资金投入情况作为主要考核指标,项目承办单位资金投入额应不低于项目申报材料中拟投入金额的80%(以发票金额为准),否则视为验收不合格。
(三)验收期限应以《实施方案》中列明的建设期为限,项目完成后,各项目单位要及时向主管部门提出项目验收申请。项目确实无法按期验收的,应提出延期申请,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
联系人:汪慧;联系电话:0791-86215452。
2015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