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下发的《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赣州市更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意见》,赋予了赣州市更大的环保审批管理权限,除国家限制以及部分特定的高污染项目外,在其辖区内赣州市环保局享有省级环保部门同样的审批权限。 此举有利于加快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步伐、促进赣州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同时也是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的一项重大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