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定南一男子蒙面持锤抢金店 走投无路跳入河

25.12.2013  12:52

定南县青年男子李某因手头紧,在县城闹市区蒙面、持锤抢劫金店,震动了整个县城。日前,李某被定南县人民法院一审以犯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据了解,今年4月,李某在广东务工期间认识了一女友,并应女友要求购买了一条黄金项链,花了其近一个月的收入。不料,恋爱没谈成,工作也不如意,他只好返回了定南老家。在家里待了一段时间后,他手头吃紧无钱花,又招人嫌弃,他觉得黄金项链值钱,遂萌发抢劫黄金饰品换钱花的歹念。随后,他花了一天的时间,在县城多家金店进行了踩点,最后选定了一家只有女员工守店、便于逃跑的金店作为抢劫对象。

6月4日下午,李某准备了铁锤、雨衣、手套和头套等作案工具,从老家骑电动车前往县城,并于当晚8时许到达选定的金店旁。随后,他一身劫匪打扮冲进金店内,举锤砸向摆放有黄金饰品的玻璃柜台。随着一声巨响,店内员工惊呼:“打劫的!”听到喊声,店老板从里屋跑出,操起扫帚指向李某,李某则挥起铁锤恐吓,见老板不敢上前,李某又挥锤砸向玻璃柜,并从打破的玻璃柜中抓了一把金戒指和金项链后转身逃离。眼见劫匪逃离,老板和员工一同追出金店。店外,李某因高度紧张,无法骑乘电动车,只好弃车逃跑。在市民的追逼下,李某被迫跳入河中,并被赶到的民警抓获。民警当场在李某身上缴获黄金项链一条、黄金手链三条、黄金戒指三枚,经鉴定价值1.5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暴力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其在闹市区持锤抢劫,产生了恶劣的社会影响,社会危害性大,应对其从重处罚。鉴予李某所劫财物已追回,且当庭自愿认罪,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廖华政 特约记者缪运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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