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年终扎堆办理车驾业务 交警提醒错开年终高峰
今视网12月25日南昌讯(记者 良保)随着年终的临近,南昌市各交警大队的业务窗口前,办理交通违法处理业务的群众大幅增加,所有违法处理窗口处于满负荷工作状态。为此,南昌市交警部门提醒广大市民错开年终高峰,勿扎堆到业务窗口集中办理交通违法处理业务。
据南昌市交警部门介绍,年底将至,南昌各交警大队业务窗口群众大幅增加。许多车辆要在此时办理车辆审验,必须处理车辆的交通违法。同时,由于许多市民对交通违法记分周期的规定不清楚,不知道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周期是从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取之日起计算,周期为12个月,误以为记分会在每年的年终进行清分。
“每个交警大队的业务处理窗口每天最多大约能办理交通违法处理业务1000-1200起。”交警部门介绍说。
据了解,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机动车驾驶证记分周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周期(即记分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12分,从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取之日起计算。
而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分记录的,免予本记分周期审验。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并通知机动车驾驶人在三十日内办理降级换证业务。
若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有记满12分记录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被注销的驾驶资格不属于最高准驾车型的,还应当按照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在一年实习期内记6分以上但未达到12分的,实习期限延长一年;在延长的实习期内再次记6分以上但未达到12分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
附:常见涉及交通技术监控记录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记分项目
(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1、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的;
2、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
3、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
4、驾驶营运客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的;
5、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二)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
1、驾驶营运客车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的;
2、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的;
3、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行驶的;
4、驾驶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5、驾驶机动车不按照规定避让校车的;
6、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
7、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
8、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
9、驾驶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明显标志的。
(三)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
1、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
2、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低于规定最低时速的;
3、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的;
4、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 标线指示的;
5、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超车、让行的,或者逆向行驶的;
6、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牵引挂车的;
7、在道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和设置警告标志的;
8、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
9、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的;
10、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四)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2分:
1、驾驶机动车行经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行车或者停车的;
2、驾驶机动车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
3、驾驶二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
4、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
5、驾驶机动车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
6、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或者不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的;
7、校车上下学生,不按照规定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的;
8、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的。
(五)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分:
1、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会车的;
2、驾驶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