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扩改建城市道路5年内不得开挖

08.11.2016  15:02

  省住建厅日前下文叫停城市道路任性开挖,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

  省住建厅要求,各地要建立城市道路开挖计划报送制度,各管线权属单位应根据项目建设安排,于每年6月底、12月底前向项目所在地市政主管部门报送当年下半年和下一年度上半年的城市道路开挖施工计划,严格按照计划组织实施。凡未列入道路开挖施工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得进行道路开挖。对于能够综合多管线施工的,应做到合并施工,以减少对城市道路的反复开挖。未经市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新建、扩建、改建和大修的城市道路在“禁挖期”,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各地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在道路挖掘施工前,须对施工原因、施工单位、责任人、监督电话、施工时限等进行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交通影响大、涉及范围广、施工期限长的道路挖掘,须编制交通疏导方案,并于开工前7个工作日在媒体上刊登施工通告。要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选择在交通量较小的夜间或避开交通高峰时段进行道路施工和管护作业。开挖施工作业完工后,必须及时恢复道路通行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