鄱阳湖禁渔令禁不住捕螺人

25.05.2015  15:33

  每年3月20日至6月20日是鄱阳湖的禁渔期。但是,连日来,记者在鄱阳湖区域走访时,发现在禁渔期间,鄱阳湖区内非法捕捞螺蛳的现象依然严重。近年来,相关部门对禁渔期内非法捕捞螺蛳行为的打击,力度不可谓不大,但是在如此严厉打击之下,非法捕捞现象依然禁而不绝,这是为什么呢?

  禁渔期螺蛳屡遭灭绝式捕捞

  “今年禁渔期开始以来,渔政部门已查获非法捕捞的螺蛳约60车,共计1400余吨,这些螺蛳已全部重新放流鄱阳湖。运输螺蛳的车辆,大部分都是江苏、山东等地的。”九江市渔政局副局长杨远辉说,往年禁渔期查获非法捕捞的螺蛳之后,一般都是进行罚款处理,每车罚款3000至5000元。但是,执法部门发现,罚款并不能对非法捕捞起到有效的震慑作用,这是因为罚款的金额,与非法捕捞所获的利润,两者之间不成正比。例如,一辆大卡车一次可装载螺蛳20至30吨,以每公斤螺蛳0.8元计算,即使去掉运输费用和罚款等成本,盈利仍然巨大。为有效震慑非法捕捞行为,今年,渔政部门对查获的螺蛳,采取抓到一车放流一车的办法,全部重新放流到鄱阳湖,没有罚一分钱。“这样一来,每查获一车螺蛳,车主损失在2万元左右,震慑作用加大,效果要比罚款好得多。”杨远辉说。

  近年来,在暴利的驱使下,总是有人在禁渔期内非法捕捞螺蛳,主要销往江苏、安徽、浙江等地用于净化水质和水产养殖。而这种灭绝式的捕捞方式,对鄱阳湖的生态破坏极大。 杨远辉告诉记者,随着形势的发展,鄱阳湖非法捕捞螺蛳又出现了新情况。原来,运输螺蛳都是用卡车在码头装载,通过陆路运输。随着岸上查扣力度的加大,现在,许多非法捕捞者改用船舶,通过水路运输,从其他地区管辖的水域靠岸卸货,或者干脆进入长江,抵达江苏等地,加大了渔政执法难度。

  前几年,非法捕捞者都是用大型吸螺机作业,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禁止使用的灭绝性捕捞工具,一经查获,将进行刑拘。现在,非法捕捞者大多是采用网兜进行捕捞,来规避法律风险。即使被查获,只能对其进行行政处罚。而事实上,现在使用的网兜,已经加装了电力拖曳设备,捕捞能力已大大增强,但这种工具仍然不属于非法渔具。

  非法捕捞船与执法人员“打游击

  近年来,渔政部门对禁渔期内非法捕捞行为的打击力度越来越大,但是非法捕捞依然难以禁绝。对此,杨远辉分析说,原因主要有三。一是从法律层面上来说,存在法律缺陷。渔政部门对于运输环节的处罚没有法律依据。二是在管理层面上,也存在着界限不清的问题。以前,鄱阳湖为省里直管,执法活动可由上级统筹安排。管辖权下放到地方后,虽然赋予了各地渔政部门更大的执法权,但是由于鄱阳湖水域很难分清具体的界线,一些余干、鄱阳、新建等地的渔船,到与都昌、永修交界的水域非法捕捞。执法人员一来,非法捕捞船就撤退到本县水域,执法人员一走,他们就又卷土重来,与执法人员玩起了“打游击”游戏。三是执法力量薄弱。鄱阳湖都昌水域是非法捕捞的重灾区,但是十几名渔政工作人员,却要管辖近200万亩的水域,显然是力不从心。非法捕捞船往往采用人海战术,有时候一来就是几十条甚至几百条,最高峰时甚至达到1000多条,陷渔政执法船于非法捕捞船的“汪洋大海”之中。去年,还曾经发生过非法捕捞人员将执法快艇拖走的尴尬事。

  加大跨区域联合执法力度

  “跨区作业,跨区销售,跨区运输,执法力量薄弱,这是渔政部门在执法活动中遇到的最大难题。”杨远辉建议,有关部门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从捕捞、收购、运输、销售等各个环节入手,堵死法律漏洞;同时,由省里相关部门牵头,成立由水上公安、渔政、水利、野保、环保等部门联合组成的专项执法组,统一协调鄱阳湖各区域的执法工作,加大打击力度。

  杨远辉告诉记者,随着鄱阳湖水位的上升,加上气温的升高,鄱阳湖非法捕捞螺蛳的渔船可能会逐渐减少,但是捕捞龙虾的渔船又可能大量出现,禁渔形势依然不容乐观。

  信息日报记者曹诚平 文/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