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委将供销合作社列为重大改革牵头单位并进行考核评价

08.06.2016  23:39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九次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切实加大改革实绩考核权重,形成鼓励改革、支持改革正确用人导向。6月2日,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印发了《江西省全面深化改革工作分类考核评价办法(试行)》(〔2016〕38号),旨在进一步推动实施“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更好落实改革主体责任,健全改革考核评价机制,确保全面深化改革任务如期完成。

评价办法(试行)》将省供销合作社列为“ 重大改革牵头省直单位 ”之一,明确在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领导下,制定具体的“ 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考核评价办法 ”,对设区市党委进行考核评价。该项考核采取年度改革任务百分制考评,其中 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考评组分值权重占70%,省供销合作社分值权重占30%

同时,《评价办法(试行)》根据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年度工作要点和专项小组年度工作计划,将承担改革任务的省直单位分为A类、B类、C类进行,其中A类为改革牵头单位,省供销合作社列入其中,并由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考核评价。

评价办法(试行)》规定,考评结果报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定,处于后两位的作为警示单位,其余为良好单位。省委改革办负责向省直单位和设区市反馈考评结果,并以适当形式通报。警示单位由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负责同志对省直单位和设区市委主要负责同志进行警示谈话。考评结果纳入设区市综合考评和省直单位绩效管理考核体系,作为省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