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骗8旬老太等5名储户63万元 银行被判担责
本报讯(记者 孔德婧) 被银行的保安骗了34万元无法追回,年过八旬的倪老太太将银行告上法庭。法院审理认为,倪老太太被骗钱财的主责在个人,但银行在管理上也存有疏漏,需要承担一定责任。
银行保安骗5储户63万
现年42岁的河南人王某,自2009年起担任某银行大兴团河支行的保安,负责在大厅维持秩序。2012年7月,王某以帮助事主购买理财产品、完成存款任务等理由,诈骗银行客户的钱财。
倪老太太就是上当受骗的人之一。据其回忆,因为经常在团河支行办理业务,就和总帮她取号的保安熟了,“我一直叫他小王”。倪老太太称,“2012年7月的一天,我来存钱,因为当时排队的人很多,小王就过来说能帮我办业务,我就信了他,把身份证和1万元给了他。”
之后,保安王某又以自己也想办理财产品的名义,向倪老太太借了10万元。截至2013年1月案发,王某骗取倪老太太等5人共63万余元。王某被抓后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法院判决王某犯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
王某曾交代称,倪老太太把钱给他后,“我没有把钱存进银行,一万元我打牌输光了”。之后的9月份,他多次给倪老太打电话,问老太太愿不愿办一个银行内部的理财产品,“她同意了。”
储户告银行赔偿损失
由于王某将骗来的钱挥霍,被骗的5人中只有两人的7万元钱被追回,而被骗最多的倪老太的钱却无法追回。
倪老太太认为,银行对王某使用真实理财单据进行诈骗有管理过错,应当赔偿自己损失的34万元。“银行应该将个人理财协议书等重要空白理财凭证交专人统一保管,但王某却申领了真实的单据。在此期间,银行没有及时发现。”
此外,倪老太太称,王某是银行聘用的保安,有辅助性地在银行大厅帮办理业务的储户填写单据的职责的说法。
“王某属于保安公司,他的职责主要是安全保卫,并没有帮助客户填写单据的任务。”面对指控,银行辩称,除了国债的收款凭证属于银行规定的重要空白凭证,个人理财产品协议书只是日常的理财单据,客户可以随取随用,不需要特殊保管。
被告银行还称,原告是主动自愿将自己存折、银行卡、密码、身份证等重要证件和信息交给保安王某的,而且王某是在其非工作时间,在原告家中帮原告办理理财产品的。所以,倪老太太的损失不应该由银行赔偿。
法院认定银行管理有疏漏
该案在审理时,法院认定,倪老太太被骗的34万元中,有10万元是王某向其借贷而得。对此,银行并不担责。而对于剩余的24万,银行存在一定过错,但主要责任在原告倪老太太。
大兴法院认为,银行保安与柜员的职责不同,保安不能上门办理理财产品的业务,属于常识,原告未尽到谨慎的审查义务,应担主责。
不过,虽然银行个人理财产品协议书不属于银行重要空白凭证,但是个人理财产品的协议书与常见的存款、汇款单据是有所区别的,而且客户一般是去理财窗口办理,而非任何人都可以随意取得,因此银行的管理存在一定疏漏。
另外,法院还认为,因为王某在交给原告的理财凭证上加盖的公章和银行的一致,这对原告起到了误导的作用,因此银行在公章管理上也存在失误。
最终,大兴法院判决银行赔偿倪老太7.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