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通报12起“吃拿卡要”问题 半年来查处312人
1月22日,河北省纪委监察厅发出通报,曝光了12起“吃拿卡要”典型问题。
河北省纪委监察厅从2013年下半年开始,组织对全省执法执纪部门和窗口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吃拿卡要”等问题进行了专项整治。截止目前,共查处“吃拿卡要”等问题152件,处理312人,其中给予党政纪处分169人。
这次通报的12起“吃拿卡要”典型问题是:
一、景县畜牧水产局乱收费问题。2013年5月至8月,该局向全县养殖户以每盒加价100元的价格发售瘦肉精检测卡,共发售19盒,违规多收1900元。2013年11月26日,经景县纪委研究决定,给予该局主管副局长主维林党内警告处分,违规收费予以退还。
二、鹿泉市经济开发区学校原校长宗素梅、报账员韩志华虚开发票问题。2012年2月至6月,宗素梅安排学校报账员韩志华将11780元招待费以虚开办公用品发票方式入账。2013年11月20日,经鹿泉市纪委研究决定,给予宗素梅党内警告处分。2013年12月2日,经鹿泉市教育局研究决定,给予韩志华行政警告处分。
三、玉田县第一中学乱收费问题。2013年上半年,该校领导班子研究决定,向高一学生违规收取补课费、文印费、试卷费等每人165元,涉及金额30余万元,且未开具正式票据。2014年1月19日,经玉田县监察局研究决定,给予校长赵仁义行政记过处分,违规收费予以退还。
四、滦平县城管局广告牌匾股股长张忠维违规使用、收受管理服务对象财物问题。2012年5月,张忠维在办理广告审批手续过程中,个人私自收取管理服务对象现金1000元。2012年6月至2013年3月,张忠维长期借用管理服务对象的摩托车,个人私用。2013年7月17日,经滦平县纪委研究决定,给予张忠维党内警告处分,违纪资金予以收缴。
五、清苑县人民医院乱收费问题。2013年8月1日至10月24日,该医院超标准收取患者诊查费、换药费,违规收取床位费,涉及金额23817元。2013年11月28日,经清苑县监察局研究决定,给予该医院主管副院长刘新记行政记过处分;给予院长李文平行政警告处分,违规收费予以退还。
六、文安县医院医生刘松恺“收黑钱”问题。2013年10月27日,刘松恺在检查化验过程中,私自收取患者化验费150元,未上交医院。2014年1月20日,经文安县卫生局研究决定,给予刘松恺行政记过处分,并调离工作岗位;给予该院检验科主任樊斌行政警告处分。
七、昌黎县交通运输局路政执法大队工作人员失职问题。2013年10月7日,该大队第六中队执法人员苏会东在执法过程中,对两辆违法超载车辆未按规定消除违法状态,直接罚款2000元后放行。2013年10月28日,经昌黎县交通运输局研究决定,给予苏会东行政记过处分;给予该局路政执法大队大队长郭幼军、副大队长于顺利、中队长钟国顺行政警告处分。2013年10月31日,经昌黎县监察局研究并报县政府批准,给予县交通运输局副局长曹怀普行政警告处分。
八、曲周县客运出租汽车管理站越权执法、乱罚款问题。2013年9月26日,该站执法人员按照站长宋志刚的安排,针对客运车辆非法营运行为开展巡查,“以未经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为由,查扣一辆载货面包车后,未将案卷移交运政部门处理。9月30日,该站对面包车司机违规罚款5000元并当场收缴。2014年1月20日,经曲周县交通运输局研究决定,给予宋志刚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经曲周县监察局研究决定,给予该县交通运输局主管副局长郭强行政警告处分,违规罚款予以退还。
九、盐山县工商联违规收费、私设“小金库”问题。2012年3月至12月,该县工商联常务副主席张志强擅自决定,向本县35家会员企业违规收取“会员牌、桌牌、会员证、会员通讯录”的制作费用,涉及金额21000元,且未记入单位财务账目。2013年10月24日,经盐山县纪委研究决定,给予张志强党内警告处分,违规收费予以退还。
十、定州市安全生产培训中心乱收费问题。2012年5月14日,该培训中心违规收取某企业电工复审培训费、焊工复审培训费,涉及金额6440元。2014年1月20日,经定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研究决定,给予该培训中心主任陈向颖行政记过处分,违规收费予以退还。
十一、邢台市第一中学违规招生收费问题。2013年9月,该校以邢台市树人中学名义违规招收高一年级新生34人,向每人收取2.4万元至5万元不等的“捐资助教费”,并收取每人每学期学费400元,涉及金额106万元。2014年1月20日,经邢台市委教育工委研究决定,给予该校校长高云洪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违规收费予以收缴。
十二、崇礼县地税局工作人员接受管理服务对象宴请问题。2012年12月23日,崇礼县地税局副局长白晶、孙钦及第一税务分局局长万顺接受管理服务对象宴请,花费480元。2013年1月14日,万顺又接受该管理服务对象宴请,花费720元。2014年1月18日,经崇礼县纪委研究决定,给予白晶、孙钦、万顺党内警告处分,宴请费用由个人承担。
(河北省纪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