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部署单眼视力障碍人士和上肢残疾人驾驶汽车工作
近日,省残联、省工信委、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计委、省工商局、省质监局联合转发了国家七部门下发的《关于切实做好单眼视力障碍人士和上肢残疾人驾驶汽车相关工作的的通知》(残联发〔2016〕16号),要求各地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此项规定。各级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残疾人驾驶汽车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密切配合,认真倾听残疾人等社会群体的需求和呼声,完善工作和服务内容,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同时,进一步做好残疾人驾驶体检、残疾人驾驶汽车培训、辅助装置质量监管、汽车检验及注册登记工作,为残疾人申领驾驶证、驾驶汽车提供更多的便利。
残疾人驾驶汽车是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平等权利和重要条件,是国家文明进步、社会保障和管理服务水平的重要体现。近年来,国家各相关部门共同努力和推动,制定、修订实施了《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肢体残疾人驾驶汽车的操纵辅助装置》、身体条件、培训、辅助装置及监管、加装辅助装置机动车登记和检测等一系列残疾人驾驶汽车政策、法规、标准,下肢残疾人、部分听力残疾人和手指残缺或缺失的残疾人实现了驾驶汽车权利。这对于保障残疾人权益、弘扬尊重残疾人价值权利的理念、促进残疾人共创共享全面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015年11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意见》(国办发〔2015〕88号),提出适时放宽单眼视力障碍群体、上肢残疾人申请小型汽车驾驶证的条件。2016年2月4日,公安部发布《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39号),放开优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5.0以上、且水平视野达到150度的单眼视力障碍人士和一只手掌缺失、另一只手拇指健全、其他手指有两指健全的上肢残疾人等驾车,规定于2016年4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