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首例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一审宣判

03.07.2015  12:25

  6月23日,渝水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皮某犯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皮某在渝水三小旁边的菜市场,花20元人民币从他人处购买了一只活的“鹞得”(当地俗称)鸟。被告人皮某将“鹞得”带回其租住的房屋内,在厨房被告人皮某将“鹞得”摔死,然后要其妻子抓着“鹞得”的翅膀拍摄了两张照片并上传至手机微信朋友圈内。随后,被告人皮某将“鹞得”煲汤,并与家人一起食用。今年3月2日,被告人皮某主动到市森林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自己购买“鹞得”并杀死后食用的事实。经鉴定,俗称“鹞得”的鸟类野生动物为鹰科猛禽,属于国家重点二级保护动物。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皮某无视国法,非法杀害国家重点二级保护动物一只,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皮某犯罪事实成立,指控罪名正确,应予以支持。被告人皮某能够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并且犯罪情节较轻,依法应当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