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下放25项省级环境保护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赣府发〔2013〕25号),推进简政放权,提高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效能,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经省政府批准同意,现将由我厅审批的25项省级环境保护行政审批事项下放至各设区市级环境保护部门(详见附件)。各设区市环保部门要高度重视,抓紧做好下放审批项目的落实和衔接工作,严格审批项目环境准入,依法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确保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落到实处。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省环保厅下放的25项省级环境保护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江西省环境保护厅
2014年1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省环保厅下放的25项省级环境保护
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序 | 类别 |
1 | 电石项目 |
2 | 制盐项目(自备热电的除外) |
3 | 烟草(烟用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项目) |
4 | 味精、柠檬酸、酶制剂、酵母等项目 |
5 | 农药中间体项目 |
6 | 10万吨及以下煤炭开发项目 |
7 | 非跨设区市的铁路建设项目 |
8 | 油库、气库及非跨设区市石油、天然气管线项目 |
9 | 热镀锌、电泳项目 |
10 | 高速公路互通连接线 |
11 | 航道工程及防波堤、船闸、通航建筑物等水运辅助工程 |
12 | 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旅游开发项目 |
13 | 水库项目 |
14 | 5万亩及以上的灌区新建项目 |
15 | 30万亩及以上灌区改造项目 |
16 | 非跨设区市的引水工程项目 |
17 | 非跨设区市的防洪工程项目 |
18 | 地下水开采项目 |
19 | 农业垦殖和农产品基地项目 |
20 | 经济林基地和森林采伐项目 |
21 | 辖区内使用Ⅳ、Ⅴ类放射源和生产、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的核技术利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辐射类) |
22 | 辖区内使用Ⅳ、Ⅴ类放射源和生产、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的核技术利用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辐射类) |
23 | 辖区内110KV输变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辐射类) |
24 | 辖区内110KV输变电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辐射类) |
25 | 辖区内使用Ⅳ、Ⅴ类放射源和生产、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的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辐射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