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一国企职员帮领导收钱 成受贿罪共犯获刑5年
为巴结领导,领导受贿,他就帮忙收钱;为方便领导炒股,还将代收的贿款以自己名义开设股票账户。最近,领导因受贿罪被判刑12年6个月。这名混得不错的职员也被市三中院以受贿罪共犯判刑5年。
法院审理查明,付某在涪陵区某国有企业领导彭某关照下,2004年3月进入该公司工作,先后担任公司生产经营科副科长、科长、生产经营部经理等职务。
2008年,彭某的内侄女婿李某找到彭某,希望给公司工程项目供应苗木,并承诺赚钱后给感谢费。彭某建议李某挂靠其他公司供应苗木,并介绍付某与李某认识,安排付某予以照顾。李某在彭某、付某关照下,通过供应苗木获利。
2008年7月,彭某安排付某以其名义开设股票账户,并绑定在付某农业银行卡上,由付某为其存、取款,同时承诺赚钱不会亏待付某。
2011年至2014年3月期间,李某为感谢彭某的关照,多次与彭某商量送给其好处费。彭某要求李某将钱交给付某,并先后5次安排付某收受李某送的现金共152万元,后让付某分多次将该款存入股票账户。
法庭审理中,付某辩护人提出,付某主观上没有犯罪故意,没有共谋,不知道李某给彭某的是受贿款,也没有得到任何利益,不构成受贿罪。即使构成犯罪,付某应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付某系初犯,认罪态度好,建议对付某判处缓刑。
法院审理认为,付某与彭某具有工作上的隶属、领导关系。事前彭某安排付某对李某供应、验收苗木给予关照,李某亦请求付某予以关照;事中付某在供应、验收苗木时也对李某予以关照;事后,付某多次帮助彭某收受李某送的大额资金,并分多次存入股票账户炒股,分散彭某收受他人大额款项的事实,应当认定付某主观上与彭某有共同犯罪的意识联络,且客观帮助彭某收取了李某送的152万元贿赂款,其行为与彭某构成受贿罪的共犯。
市三中院认定,被告人付某根据领导安排关照指定单位,并代收贿款帮领导炒股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共犯,依法判决付某有期徒刑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