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局关于开展旅游景区及周边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飞行检查的通知
赣食药监餐〔2014〕15号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旅游景区及周边餐饮服务单位
食品安全飞行检查的通知
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餐饮服务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强化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贯彻落实《开展农村食品市场“四打击四规范”专项整治行动通知》(食安办〔2014〕14号)要求,依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飞行检查暂行办法》,结合2014年度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安排,经研究,决定对全省旅游景区及周边餐饮服务单位开展食品安全飞行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
9月下旬至10月底。
二、检查内容
针对旅游景区及周边餐饮服务单位实际,检查餐饮服务单位执行食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遵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落实主体责任,承担社会责任情况。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1、是否无证经营、超期限、超范围经营,是否擅自改变经营地址、许可类别、备注项目;
2、是否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档案,从事直接接触食品的从业人员是否有健康合格证明;
3、购入使用的消毒餐饮是否索取留存集中消毒单位的营业执照和消毒合格证明,自行消毒的是否符合操作规范要求;
4、是否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是否使用非食用物质加工食品,是否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5、是否采购使用“五无”(无生产厂家、无生产日期、无生产保质期、无生产许可、无食品标签)食品,是否使用无合法来源食品及原料,是否使用有毒有害食品及原料加工食品;
6、是否采购使用腐败变质、油脂酸败、污秽不洁、掺假掺杂或感官性异常食品,是否使用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是否使用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7、检查中发现的其他违法行为。
三、检查安排
(一)检查对象。根据当前旅游景区餐饮安全整治的有关情况,共安排飞行检查33家单位,具体名单由省局确定。
(二)人员组成。检查人员由省局从各地抽调33名人员组成检查组,其中11名由被检查单位所在地监管部门指派。检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由省局指定。
(三)工作程序
1、任务受领。各飞行检查组接到通知后,到省局受领任务,学习检查方案,统一检查标准,明确检查要求和注意事项。
2、现场检查。各检查组抵达检查现场后,出示有效证件,通报检查要求,按照检查内容,立即实施现场检查。检查时应填写《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飞行检查记录》,详细记录检查时间、地点、现场状况、存在问题和处理意见等。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违法行为要及时取证固定证据,并填写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相关文书,作为行政处理和违法立案的材料。飞行检查所需的执法车辆、各类取证装备、抽检设备、法律文书由被检查单位所在地监管部门负责。
3、结果处理。飞行检查结束后,各检查组到省局报告检查情况,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飞行检查记录》原件和检查文书复印件及飞行检查报告交省局。飞行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由飞行检查组移交当地监管部门处理,特殊情况由省局研究处理。省局将对飞行检查结果进行汇总、分析、运用。
(四)经费保障。飞行检查费用列入2014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飞行检查经费支出。检查组食宿和差旅费参照省局一般工作人员标准执行,住宿、差旅费(不含出租车)凭票据实报实销。
四、有关要求
1、高度重视飞行检查工作。这次飞行检查作为检验全省旅游景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成效的内容之一。各地要高度重视,派出业务骨干参加飞行检查,并协助检查组做好飞行检查的各项工作。对飞行检查中发现的案件,要加大督查查办力度,确保飞行检查效果。任何被检查单位不得拒绝接受飞行检查。
2、客观公正开展执法。各检查组要认真组织,高度负责,坚持依法、客观、公正原则开展飞行检查,严格执法程序,严肃检查纪律,规范检查行为,自觉接受飞行检查对象监督。
3、严格遵守廉洁纪律。检查组成员的食宿标准严格遵照差旅费管理规定。所在地监管部门和检查组要严格遵守省局工作人员“六条禁令”、执行公务“十不准”要求,严守工作纪律,未经省局同意,不得泄露飞行检查有关信息及处理结果。省局将派出督导组,对飞行检查情况进行督查。
附件: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飞行检查记录表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9月19日
(属性公开:主动公开)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飞行检查记录表
餐饮服务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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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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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服务许可证号 |
|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或业主) | 姓名: 电话: |
检查事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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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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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情况(包括现场状况、存在问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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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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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签名: 年 月 日 | |||
飞行检查组成员签名: 年 月 日 |
备注:1、本表一式两份,一份交被检单位,一份交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表格内容写不下可附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