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因一字之差错失百万 到底是什么字?

31.07.2015  13:18

  浙江一男子因一字之差错失百万,这名男子就是浙江义乌的鲍先生。近日他因一字之差错失百万。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又到底是什么“”产生了这么大的威力?一字之差错失百万简直不敢让人相信。原来这源于十年前的一份协议书,协议书内容里仅仅因为多了一个“”字却产生“语言陷阱”,硬生生地套走鲍先生一百万,一字之差错失百万,鲍先生也是有苦说不出,因自己的细节失误,近百万元的利息就这样化为泡影。

  一字之差错失百万

  鲍先生陷入合同纠纷一事还得从十年前说起。当年,鲍先生承包了某公司的厂房建设工程,并于2005年11月16日向对方缴纳100万元保证金。

  后来,诸多原因导致该工程没有能够真正开工建设,该公司同意于2013年8月15日退还鲍先生保证金100万元。

  关于在这期间产生的利息怎么办问题,该公司答应按月利率0.7%计算,同时约定:“如在2013年8月15日前无法归还,按2005年至2013年8月15日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支付利息”。

  眼见到了约定还钱时间,该公司却迟迟未有迹象表明要还款。鲍先生很气愤,他将该公司诉至义乌市法院,要求对方返还保证金,并从2005年11月16日起按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利息。

  庭审中,双方争执的焦点为“按2005年至2013年8月15日后”这句话,这个 “”产生了字面歧义。

  鲍先生认为,按合同本意应当是从2005年起就开始按四倍利率计算。某公司则认为,应当从2013年8月15日后按四倍利率计算,之前的利息应当还是按月利率0.7%计算。

  法院审理后认为,“”字应当按“之后”理解,应为在2005年至2013年8月15日这一时间以后的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

  因系鲍先生本人草拟的这份协议书,所以最终法院没有支持鲍先生要求,他只能是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最终只能由自己为这次“失误买单”,不过他的代价有点大。

  什么也不多说了,活生生的例子在。看来这协议书的拟定特别是事关钱财的协议书一定要言辞谨慎,不得有半点马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