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务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

25.08.2014  19:41

  赣商务办秩字〔2014〕110号

各设区市、各省直管试点县(市)商务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商务部关于进一步促进国内贸易流通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商政发〔2014〕120号)、《商务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务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商秩发〔2013〕434号)等文件精神和要求,全面推进我省商务行政执法工作,切实履行各项法定职责,加强市场监管和规范,维护市场秩序,为我省商务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法定职责。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进一步转变观念,按照加快转变政府职能要求,尽快把工作重点转到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上来。要严格依法加强市场监管,把该管的事务管住管好,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确保每一部法律法规规章都能得到有效执行。

      二、积极开拓执法领域。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在职能未移交前要继续抓好生猪屠宰监管,确保秩序不乱,同时要抓紧梳理和落实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本级商务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权限,积极作为、依法作为,全面履行执法职责,确保不留死角。要按照商务部的部署,在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重点抓好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商业特许经营、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成品油市场等领域整顿治理。各地还应结合地方实际,针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违法违规问题突出的领域,及时组织力量开展专项整治,迅速有效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三、建立健全执法协作等机制。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快建立执法与行业管理内部协调机制,切实解决审批、监管与执法相互脱节问题。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系,切实发挥有关协调机制作用,在严格属地管理的基础上,建立跨区域、跨部门的信息通报、协同调查、联合执法、案件移送等机制,形成执法合力。要全面按照《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严格执法程序,切实做到流程清楚、要求具体、期限明确。完善委托执法机制,对执法权限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事项,可委托违法违规主体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或其执法队伍开展行政执法。

  四、加强商务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本级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整合、充实商务行政执法力量,尽快形成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商务行政执法体制。开展现代流通综合试点的地方,要将加强商务行政执法作为重要内容,统筹安排、协调推进。要全面加强商务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加大对执法人员法律法规、流通知识及办案技能培训力度,严格实行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五、建立商务行政执法统计通报制度。为全面掌握各地商务行政执法工作开展情况,省商务厅建立全省商务行政执法统计通报制度。自今年9月开始,各地商务主管部门须在每月15日前将辖区内上月行政执法工作情况以书面及电子版方式同时报省商务厅(市场秩序处)。2014年1-7月工作情况与8月情况合并上报。赣商务秩字〔2014〕196号要求的成品油市场执法月报改为与本文要求的月报一并上报。省商务厅将定期组织通报各地商务执法工作情况。

  联系人:周群,联系电话:0791-86246655,传真:0791-86246654,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特此通知

  附件: 全省商务行政执法月度报表(一)、(二)

                 江西省商务厅办公室

                2014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