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三青年冤案”当事人获537万余元国家赔偿
北京青年报记者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近日,高院对陈夏影、黄兴等人再审无罪赔偿案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分别决定支付黄兴人身自由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863384.52元;向林立峰(已逝)父母支付1294095.48元;支付陈夏影2213977.92元;共计支付537万余元。福建高院并依法向上述赔偿请求人赔礼道歉,为黄兴、林立峰、陈夏影恢复名誉。
北青报此前报道,1996年福建省福清市发生一起绑架杀人案,一名男童被害,其家人此前曾收到绑架勒索字条。黄兴、林立峰、陈夏影三名青年被警方认定为犯罪嫌疑人。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2000年、2002年三次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黄兴、林立峰、陈夏影构成绑架罪。 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福建高院两次发回福州中院重审。
2006年,福建高院第三次作出终审裁定,以“原判绑架罪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为由,驳回三被告上诉,维持福州中院判决:黄兴、林立峰判处死缓,陈夏影无期徒刑。三被告人及家属多年申诉无果。林立峰于2008年在狱中病逝。
今年5月29日上午,福建省高院再审宣判,认定19年前的福清绑架杀人案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黄兴、林立峰、陈夏影三人不构成绑架罪。1996年被逮捕时,黄兴21岁、陈夏影17岁。19年后,他们重获自由和名誉。
对于国家赔偿的结果,当事人黄兴、陈夏影都看得比较淡。昨天接受北青报采访时,黄兴说,在他内心,这个赔偿远远不够,因为多少钱也买不回来他失去的近20年的青春。“我心里怎么不恨那些办案的人?但现实总要面对,我现在只想过自己的生活,过轻松、平淡的生活。”
被问及是否要追责,陈夏影也心情复杂。他说自己其实已经放下了仇恨,但看到一审公诉人郑小波非但不用承担责任,前不久还获评“福建省十大法治人物”时,他真的有点“不淡定了”。
1998年一审,郑小波担任该公诉人三次出庭。但其对三名嫌疑人的申诉未予理睬。“作为检察官,当年证据明显不足,他还要指控他们有罪。”陈夏影留有一份1999年的当地日报,上面刊发《案犯不认账,照样要定罪》的检察院工作报道,署名郑小波。
在陈夏影看来,法院再审宣告无罪后,当年办错案的人员是否应该得到处理姑且另论,但再颁发荣誉,无疑是对错案当事人及家属的一个刺激。文/本报记者 孙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