胁迫游客购物最高可罚3万元 江西省旅游条例公开征求意见

09.06.2015  01:23

  江西网络广播电视台6月8日南昌讯(记者 陶望平)记者8日了解到,江西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对《江西省旅游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现将该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条例拟规定,支持省内旅游企业申报上市,面向资本市场融资;对胁迫、欺骗旅游者购买商品、接受服务或者向旅游者索取额外费用的,拟最高罚款3万元。

   支持省内旅游企业申报上市

  《江西省旅游条例(修订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旅游发展需要,可以设立旅游发展专项资金。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旅游规划编制、旅游整体形象宣传、旅游人才培训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待开发的旅游建设项目库,指导具有地方特色和文化内涵的旅游项目的投资;为境内外投资者参与本地旅游业的开发和建设,提供信息,帮助协调;对重点旅游区域和带动地区经济、文化发展的旅游建设项目,给予政策支持。

  境内外企业采取参股、兼并、收购或者迁移总部等方式来赣开展旅游经营活动的,享受与本省旅游企业同等待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金融机构创新发展符合旅游业特点的信贷产品和模式,加大旅游业信贷支持力度。

  鼓励和支持省内旅游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上市,面向资本市场融资;鼓励和支持设立旅游业发展投资基金,扩大旅游投融资渠道;鼓励和支持保险机构创新旅游保险产品和服务。

   旅游投诉一般在15个工作日处理

  江西省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省旅游者不文明行为记录档案,并将旅游者不文明行为记录告知旅游者本人,必要时向公安、海关、边检、交通、人民银行征信机构等部门通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旅游投诉制度,在旅游景区景点公布投诉电话,依法受理和处理旅游者的投诉。旅游主管部门对旅游者的投诉,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投诉者不予受理的理由;经审查,属于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

  旅游主管部门受理的投诉,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