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改号电话骗了48万 老人告运营商获赔1万
法院:运营商有义务提供准确的来电显示服务
遭遇改号电话诈骗,运营商该担责吗?年过七旬的杨伯接到经改号软件做假的电话后,信以为真结果被骗走48万元。杨伯认为,电话运营商未能提供客观真实的来电显示,导致他被诈骗分子骗走巨额财产,为此将电话运营商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其经济损失48万元及相应利息。昨日,记者获悉,本案经广州市天河区法院一审后,认定电话运营商违约,判赔杨伯1万元。
骗子利用114设陷阱
骗走了老人48万元
据杨伯回忆,2013年10月20日,他在家中接到电话,对方自称是广州市天河区邮政局员工,告知有一封挂号信需要领取。杨伯表示不方便后,对方建议他跟寄信人上海黄浦区检察院联系,并表示可帮忙转接到上海黄浦区检察院。电话转接后,对方自称是黄浦区检察院的“领导”,称杨伯在一宗贩毒案中具有重大嫌疑,若不配合,就马上把他账户资金冻结,要杨伯如实报告个人现有资金,并要求他把资金转存于一个固定账户,经审查若确定杨伯与该贩毒案无关,就解除审查,并在3天内把钱退还。
当时杨伯还有所怀疑,但检察院“领导”表示如果不信,可以致电114查询。于是,杨伯拨打了114查询到座机上显示的来电号码确实与上海黄浦区检察院号码一致,他误信了骗子的谎言,将48万元陆续转入指定账户。之后汇款却一直没退还,杨伯这才意识到可能上当,遂报警求助。
杨伯认为,电话运营商在来电显示服务中存在重大安全漏洞,自己每月按时交纳电信服务费,包括来电显示服务费,但电话运营商未按照约定提供安全的电信服务,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防范和拦截,导致骗子利用改号软件随意修改来电显示号码,进而欺骗消费者,故将电话运营商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其财产损失48万元及相应利息。
第1个电话
对方自称是广州市天河区邮政局员工,告知有一封挂号信需要领取。
第2个电话
第一个电话中的人称帮忙转接至上海黄浦区检察院。对方称杨伯在一贩毒案中具有重大嫌疑,若不配合,就马上冻结账户资金。杨伯拨打了114查询到座机上显示的来电号码确实与上海黄浦区检察院号码一致。
杨伯误信了骗子的谎言,将48万元陆续转入指定账户。
两个涉嫌对杨伯进行诈骗的显示号码不符合国内长途来电显示常态。电话运营商未履行显示实际来电号码的义务,存在违约行为。
法院审理后认为,杨伯与电话运营商签订电信服务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其中,运营商有义务提供准确的来电显示服务,但在本案中其并未履行该义务,属于违约。
具体而言,杨伯在运营商处开办来电显示服务并按月缴纳服务费,运营商理应从符合关于来电显示服务质量标准的通常理解和有利于实现电信服务合同的根本目的出发,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来电显示号码的准确性。但两个涉嫌对杨伯进行诈骗的显示号码不符合国内长途来电显示常态,或不符合上海地区固定电话的位数。
据此,法院确认运营商在向杨伯提供电信服务时,未履行显示实际来电号码的义务,存在违约行为,该违约行为与诈骗嫌犯能利用错误的来电显示号码实施诈骗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也与杨伯产生误判而被骗走钱财存在一定因果关系。
杨伯未尽审慎注意义务,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法院认为,与此同时,杨伯未尽审慎注意义务,是造成其财产损失结果的主要原因,应当为此承担相应责任。因为杨伯在核实诈骗嫌犯陈述内容真伪、转账汇款等诸多环节,都没有保持应有的注意和警惕。
为此,法院判决电话运营商应向杨伯赔偿损失1万元,驳回杨伯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来电显示有误运营商须担责
1万元赔偿金额是如何酌定的?经办法官指出,法院以电话运营商的违约行为与杨伯的损失结果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以及以杨伯的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履行的情况、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双方当事人履行合同的能力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酌情认定运营商在1万元范围内向杨伯承担违约责任。
法官还称,在电信服务法律关系中,电信业务经营者处于主导地位和优势地位。对比电信用户而言,电信业务经营者理应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据此,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遵循电信服务准确、安全的基本原则,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提升、改进电信服务质量,确保来电显示号码的准确性。(文/记者章程 通讯员黄思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