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万赔偿款让兄弟俩对簿公堂
10多年前,年仅23岁的李晓,为了贴补家用,来到数百里之外的煤窑打工,不想,他遭遇了煤窑塌方,落下了残疾卧床不起。在随后的6年时间里,哥哥帮他维权,并获得30万余元的赔偿款。
事发后,李晓的哥哥和嫂子担负起护理他的重任,因清算剩余的赔偿款,双方产生分歧,兄弟俩最终反目,并对簿公堂。近日,于都县法院审结了该起不当得利纠纷案。
煤窑打工遇塌方致残
家住于都县城郊的李晓,原本有一个幸福的家庭,然而,10多年前的事故,打破了他生活的宁静。
家境贫寒的李晓,为了赚钱贴补家用,背井离乡来到福建省龙岩市一个煤窑打工,每天起早贪黑的辛勤劳动,省吃俭用把为数不多的工资积攒起来寄回家中。
2002年2月,李晓工作的煤窑发生坍塌事故,他被坍塌物砸伤,在井下不得动弹。等李晓醒来时,他已经在医院接受救治,并落下残疾。
事故发生后,由于李家人与煤窑就赔偿金额发生分歧,李晓委托哥哥李明辉,将对方告上法庭,要求该煤窑赔偿相应的赔偿款。
2006年9月20日,龙岩市新罗区法院作出判决,李晓获赔偿款32.8万余元,其中包含护理费20.8万余元。
赔偿款遭哥哥挪用
回到老家的李晓,他的生活起居,由妻子进行负责,然而,一年后,他的妻子便不辞而别。一段时间后,他将31.7万余元赔偿款,存放在哥哥李明辉处,双方口头约定:把8.8万元作为定期存款,存放在李晓的银行账户内,所产生的利息给李晓用于零用,其余的20多万,则是李明辉照料李晓的费用。
随后的6年时间里,李晓的生活由父母、李明辉夫妻共同负责护理。在李家人的细心照料下,李晓的伤情越来越好转,已经可以从事饲养家畜等劳动。由于李晓生活不便,他只好把身份证交给哥哥,由他代办相关事宜。
一次偶然的机会,李晓得知,哥哥李明辉居然把他的赔偿款,自作主张借给他人。他气氛地跟父母说道,“这是保障我今后生活的赔偿款,哥哥怎么能把钱借给他人?”
“哥,你清算一下这段时间,家人为了照料我所花费的费用。”2008年5月6日,李晓向李明辉提出了这一要求,但遭到对方的拒绝,二人由此发生口角,清算费用一事也不了了之。
兄弟反目对簿公堂
据李晓回忆,随后的一段时间里,李晓多次要求哥哥把剩余赔偿款交还给他,均遭到拒绝。“2011年1月16日晚上,因为家中的一件事,哥哥李明辉和嫂子对我进行暴打,还拖着我伤残身体好几米,把我的右大腿拖烂了。”李晓痛哭着说道。
从2013年8月开始,李晓和李明辉因护理事宜及赔偿款的返还问题产生矛盾,李明辉对李晓不闻不问,他的生活起居,只能由年迈的父母进行护理。
生活陷入窘境的李晓,只能靠着低保勉强度日。2008年年初,李晓对哥哥说,“我的轮椅烂了,需要你帮忙购买新的轮椅。”
他话音还未落,李明辉则说,“我现在已身无分文,你得给我钱,才能购买轮椅。”
“虽然哥哥用了6年时间辛苦帮自己维权,并争得30多万元的赔偿款,但亲兄弟对簿公堂也迫于无奈。”为了自己生活有保障,经过思前想后的李晓,还是一纸诉状将哥哥推上了被告席,他要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不当得利共计31.7万余元。
哥哥不当得利 判返还15万余元
今年4月,站在被告席上的李明辉辩称,“要求我返还不当得利没有事实依据。”在长达6年时间里,他帮弟弟维权及照料李晓所产生的误工费,也应该在赔偿款范围内,向李明辉支付一定费用。因原、被告家庭生活困难,没有居住条件,为了改善居住条件更好地让李晓生活,经原、被告双方协商共同出资建房,建房资金经原告同意后在赔偿款中支付。
于都县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在诉状中,承认双方达成口头协议,约定将李晓的部分赔偿款项存放于哥哥处,而现在由于原、被告已无法共同生活,李明辉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李晓。
在庭审中,经过一审法院核定,李晓的护理费、生活费为8.4万余元,李明辉为李晓维权产生的误工费9200元,李晓的维权诉讼相关费用、医疗费等为7.1万余元。
近日,于都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本案中,原、被告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双方已达成将原告的部分赔偿款项,存放于被告处而由被告负责原告生活的口头协议,现原、被告已无法共同生活,被告李明辉继续占有原告的赔偿款已无法律依据,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不当得利,应返还剩余的15.2万余元赔偿款。
此外,被告主张原、被告建房所花费用,一审法院认为,因所建房屋所用费用至今未结算,被告未能提供足够证据证明其所主张的真实性及合理性,该院驳回了被告这一诉请。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文/张振伟 新法制报记者杨海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