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主卖房后未迁户被判赔12万违约金

23.04.2015  12:54

本报讯(记者 杨琳)原房主将房屋卖给他人后,迟迟不将户口迁出,甚至还将刚出生子女的户口落入产权已归他人的房屋内。新房主将原房主诉至法院,要求其迁出户口并支付违约金27万元。法院认定户口迁移属于行政管理,故驳回新房主此项请求。最终法院判决原房主赔偿新房主违约金12万元。

2010年2月,卢某与吴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卢某购买了吴某名下的一套位于通州区梨园地区某小区的房屋。双方在合同中就户口迁移问题作出明确约定。根据约定,吴某应该在房屋过户后60日内将房屋内原有户口迁出,如果吴某未能按期将房屋内原有户口迁出,吴某应当向卢某支付5万元的违约金。如逾期超过10日未迁出的,自期限届满至次日起,吴某应当每日按卢某已支付的全部购房款的万分之五的标准承担违约金。2010年4月,卢某依约给付了吴某全部购房款,吴某也配合卢某办理了房屋的过户登记手续。

2013年10月,卢某打算将女儿和女婿的户籍迁入自己户内。在户籍部门办理手续时卢某发现吴某的户籍仍未迁出,甚至在2013年年初将其子女户口也迁入到卢某房屋内。卢某多次催促吴某迁出未果后,于2014年9月将吴某诉至法院,要求吴某立即将户口迁出自己所购房屋,并要求吴某赔偿2010年3月至2014年9月期间的违约金共计近27万元。

吴某称其也想将户口迁出,但卖房后自己并未在京购买其他房屋,也没有其他亲属可以投靠,按照现有户籍政策,其户口客观上无法迁出。2013年他的孩子出生后,户口也面临无处可落的情形。不得已才将其子女户口落到已卖出的房屋。吴某称卢某并无实际损失,违约金过高。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户口迁移属于行政管理范畴,卢某要求吴某迁出户口的请求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故予以驳回。法院认定双方合同就户口迁移做出明确约定,但违约金标准过高。法院最终判决吴某赔偿卢某违约金12万余元。此后吴某自动履行了法院判决。

法官建议

户口迁移无强制迁出规定

买卖房屋需规定违约金

关于卢某要求吴某迁出的请求,法官称户口迁移属于行政管理,应该由公安户籍部门来负责。他表示,目前吴某的户口很难强制迁出,因为没有房产也就意味着没有接收地。熟悉户籍管理的业内人士表示,由于不存在产权交易等问题,1958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实施的《户口登记条例》没有强制迁出规定。如果只有一处房产没法迁出,只能以协调为主。

据法官介绍,目前法律没有对户口迁移违约金作明确数额规定,以房屋每月租金额作为延迟一个月不迁户口的违约金比较合适,但最终如何确定金额还需法院根据案例具体情况处理。他建议房屋买主要在合同中对户口迁移违约金作出规定,以防受到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