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上海滩的舞女和以出卖身体的娼妓一样吗
民国时期上海舞场林立,舞女众多,舞业成为风靡一时的休闲娱乐活动。在上海舞厅伴舞的首先是俄国、日本等外籍舞女,中国舞女后来居上,占居主体。本文主要探讨中国舞女。作为近代社会新出现的女性群体,舞女得到国内外部分学者的关注,并有相应的研究成果。在一个具有两性隔绝传统的社会里,舞女由于从事和男性亲密接触的工作而备受非议,其身份界定也成为见仁见智、众口不一的问题。目前学界对此主要有以下几种说法提法:变相或兼职卖淫者、高等娟妓以及具有现代意义的职业女性。笔者在文中就此提出自己的看法。
一、“西方有娼妓,我们有名妓”
我国舞蹈有悠久的历史,上古时期即有八佾舞于庭的故事。我国古代先民常常通过歌舞音乐来表达自己的感情。在这些歌舞表演中,礼教和娱乐的成分大于色情的成分。中国古代歌舞音乐经过历代发展,到明清时期与戏曲相结合,形成了载歌载舞的中国古典戏曲艺术。而近代的舞厅舞蹈,则是在外侨的引领示范下逐渐兴盛起来的。
《欧洲风化史——文艺复兴时代》一书中对西方舞蹈有这样的描述:“舞蹈和服装一样,首先是个色情问题……舞蹈从来都是翻译成模拟节奏语言的色欲,它表现求爱、拒绝、允诺、允诺的实现。一切舞蹈的主题都是象征色情的某一个要素或者全部要素。有许多民族舞和流行舞,主要特征都是露骨地表现性行为。”跳舞在西方很盛行,上自宫廷贵族,下至平民百姓,全都乐此不彼。同书第三卷中进一步称:“舞蹈一向是最成功的拉皮条者,在资产阶级时代仍是如此。当代的公开跳舞晚会在大多数情况下只不过是公开淫秽活动的场所。这些舞会之所以有男男女女起劲的参加,正是由于它们使他们有机会发狂。”基于西方舞蹈的特性,跳舞在西方成为娼妓业中必不可少的内容,舞女和妓女基本上是合二为一的。18世纪欧洲各地的舞厅都是变相的妓院,一半以上的妓院也都开办了自己的舞厅。
舞女在西方等同于娼妓,那么在中国其身份定位如何?是否也等同于娼妓呢?要理解这个问题,先需厘清中国娼妓的内涵。首先,与西方娼妓相比,卖淫不是中国娼妓的必要组成。王书奴在《中国娼妓史》中对中国娼妓做出如下定义:“因要得到他人相当报酬,乃实行性的乱交,以满足对方性欲的,是为娼妓。”此定义或可代表一般现代人对娼妓的看法。可是作者在同书中又写道:“什么叫‘家妓’呢?就是蓄养在家庭中而不是在坊曲中的……这种妓女,都是‘家妓’,与‘妾’稍有不同。家妓大半是能歌舞乐曲的……与‘妾’专备侍寝,专门为发展性欲者有不同。又其地位似较‘妾’为低。”两种说法似前后矛盾,不足为据。在《辞源》中,关于“妓”“妓女”“娼”和“娼优”有如下解释:
妓:歌舞女艺人。《后汉书》六四《梁统传》附梁冀:“因行道路,发取妓女御者。”后专指娼妓。妓女:歌舞女艺人。《后汉书》七二《济南安王康传》:“(刘)错为太子时,爱康鼓吹妓女宋闰,使医张尊召之,不得。”娼:妓女。本作“倡”。唐卢照邻《幽尤子集》二《长安古意》诗:“妖意宝马铁连钱,娼妇盘龙金屈膝。”娼优:从事歌舞的艺人。宋赵时畤《候鲭录》五《元微之崔莺莺商调蝶恋花词》:“至于娼优女子,皆能调说大略。
通过解释,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中国古代社会的“娼”“妓”指的是从事歌舞的女艺人,与卖淫没有直接联系。那种认为中国娼妓必然与卖淫联系在一起的观点实为误解。
其次,“西方有娼妓,我们有名妓”,中国文化传统和社会结构孕育出的是“名妓”,而非“娼妓”。在西方,嫖娼是一种自愿行为,不管任何人,只要有这个想法,都可以付诸行动。而在中国古代,嫖娟则是统治阶级的特权。中国娼妓制度历史悠久,但是一直到明代之前,嫖娟一直是统治阶级的特权,普遍民众是不被允许的。清代以后,娼妓业才开始逐渐与普遍的卖淫联系在一起。西方社会嫖娼基本是赤裸裸的钱性交易,而中国的文人士大夫们光顾妓院追求的则并非是纯粹的性满足。对他们来说,光顾高级妓院,既是同这些可爱的女子一起吟诗作画、谈唱细叙,追求精神享受,也是他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社交行为。
当然,西方社会也有名妓,他们精英阶层或也嫖娼。但是,西方社会的高级妓女并不因此就变得真正“高级”而可以避免卖淫。雄辩家狄摩西尼曾经说过:“我们和一个女子结婚,为的是拥有合法的子女和一个家庭忠实的主妇;我们用侍女,是为了照顾自己和侍奉日常生活;我们找妓女,是为了寻求肉体的欢乐。”像哲学家柏拉图、伊壁鸠鲁学派的祖师伊壁鸠鲁等,都与当时的名妓有染,他们的“风流韵事”,至今为人们津津乐道。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在西方,私有财产的不可侵犯性导致婚姻上的一夫一妻制。这种由契约决定的婚姻常常不是主观愿望而是一种客观义务。中国古代社会则有不同,统治阶级常常妻妾成群。不妨这样套用狄氏的话:我们和一个女子结婚,为的是拥有一个家庭忠实的主妇;我们用妾,是为了满足自己的性欲;我们找妓女,是为了寻求精神的欢乐。
随着清代私人经营妓院的出现,中国娼妓开始有高低之分,低级妓女以卖淫为生,而高级妓女继续出卖色艺。以晚清上海的高级妓女书寓、长三为例。书寓是晚清上海最高档的妓女,受过教育甚至被精心培养过。她们延袭中国历代曲部教坊遗制,专门为客谈唱、献艺、陪酒,卖艺不卖身,上海人称其为词史、先生。这个职业有严格的进入制度,从事这项职业的人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并通过相关考试。长三身份次于书寓,她们仅能唱曲,不能说白,会的乐器也不多,唱曲须用琴师伴奏。长三的主要业务是出局,即应嫖客的召唤,前往酒馆侑酒、陪同戏院看戏等。卖淫不是其主要业务。尽管在后来的发展过程中,特别是1920年禁娼废娼运动以后,书寓和长三的界限逐渐模糊,但两者皆须心甘情愿方能对方发生两性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