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同意上饶旭日冶炼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延期的函

06.11.2013  16:05
 

上饶旭日冶炼厂:

你厂《关于申请办理延续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的报告》(旭日厂字〔2013〕第16号)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国务院《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我厅对申请事项进行了审查,于2013年10月16日至10月25日进行了审批前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公众异议。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延期

2006年6月,你厂年处理8.3万吨含铅锑锡废料项目一期工程获通过原省环保局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赣环督字〔2006〕79号)。根据江西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2013年10月对你厂的危险废物经营能力复核意见,认定你厂具备年处理8000吨含铅锑锡废料的能力。同时,你厂制定了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事故预防和处理制度以及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符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条件。鉴于此,我厅原则同意你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延期。

二、危险废物经营方式、类别、规模与期限

经营方式为收集、贮存、利用;经营类别为含锑废物(HW27)、含铅废物(HW31)、有色金属冶炼废物(HW48)(具体详见附表); 经营许可期限为1年;经营规模为8000吨/年。

三、危险废物经营管理要求

你厂的危险废物经营活动必须按照以下要求进行: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在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许可和转移联单管理制度,按照《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记录和报告经营情况指南》建立经营管理台帐,自觉接受环保部门的监管。必须在每个季度前10天内向江西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报送《江西省危险废物经营活动季度报告表》。

(二)严格按照国务院《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开展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超期限经营。所持有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不得转让、出租,所经营的危险废物不得委托、转让、倒卖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置。

(三)要强化管理,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要求运营并加强防护,确保危险废物在收集,贮存过程中的安全,避免污染环境。进一步加强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的污染防治和日常环境监测,确保废气达标排放。同时要注重相关技术人员的培训,健全污染事故应急及其他相关制度和措施,提高防范风险能力。

(四)要加强生产分区以及标识管理,作为生产原料的危险废物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BG18597-2001)进行贮存和管理;生产过程中新产生危险废物须按规定暂存,及时按规定交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处置。

(五)严格按照环评和验收批复要求进行生产,抓紧完成部分实际运行生产设施的环保验收。同时要制定清洁生产推行计划,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六)我厅委托上饶市环境保护局对你厂危险废物经营活动进行日常监管。

 

附:上饶旭日冶炼厂危险废物经营类别、代码和规模核定表

                               

 

                                  2013年10月28日

 

 

附件

上饶旭日冶炼厂危险废物经营类别、代码和规模核定表

废物

类别

废物代码

危险废物

处理规模

(吨/年)

HW27          含锑

废物

261-046-27

氧化锑生产过程中除尘器收集的灰尘

8000

261-047-27

锑金属及粗氧化锑生产过程中除尘器收集的灰尘

261-048-27

氧化锑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熔渣

261-049-27

锑金属及粗氧化锑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熔渣

HW31

含铅

废物

无对应代码

锡阳极泥(焊锡电解过程中产生的阳极泥)、铅锡焊渣和铅泥等

394-004-31

铅酸蓄电池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渣和废水处理污泥(除污泥)

431-001-31

铅酸蓄电池回收工业产生的浮渣和和铅酸污泥

HW48

有色

金属

冶炼

废物

331-010-48

铅锌冶炼过程中,氧化锌浸出处理产生的氧化锌浸出渣

331-013-48

铅锌冶炼过程中,铅冶炼、湿法炼锌和火法炼锌时,金、银、铋、镉、钴、铟、锗、铊、碲等有价金属的综合回收产生的回收渣

331-019-48

铅锌冶炼过程中,铅电解产生的阳极泥

331-029-48

铅再生过程中产生的飞灰和残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