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和备案项目的决定(赣府发〔2014〕4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和备案项目的决定
赣府发〔2014〕4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经研究论证,省政府决定,再取消和下放32项行政审批项目和备案项目。另建议取消和下放4项依据有关地方性法规设立的行政审批项目,省政府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修订相关地方性法规。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做好落实和衔接工作,加快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切实加强后续监管。要继续坚定不移地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清理行政审批等事项,加大简政放权力度。要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审批权运行的监督,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江西省人民政府
2014年1月28日
附件:
省政府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和备案项目目录(共计32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审批部门 设定依据 处理决定 备注
1 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审查 省国土资源厅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200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0〕29号) 取消
2 省外地质勘查单位资质备案 省国土资源厅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地质勘查资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4号) 取消
3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年审 省商务厅 《商务部关于印发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商合发〔2004〕474号) 取消 属于“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子项
4 省创新型企业认定 省科技厅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江西省创新型企业建设规划(2009-2012年)》(赣府厅发〔2009〕95号) 取消
5 地热、温泉、矿泉水、砖瓦粘土项目安全生产许可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 取消 属于“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子项
6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52号) 下放至设区市安监行政主管部门
7 省属以下露天矿山和省属以下露天采石场(矿)及其尾矿库、省属以下采掘施工企业和地质勘探项目、以及设有尾矿库的其他非煤矿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考核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安全生产法》 下放至设区市安监行政主管部门 属于“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非煤矿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认定”子项
8 省属以下单位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认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煤矿特种作业人员除外)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安全生产法》 下放至设区市安监行政主管部门 属于“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认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煤矿特种作业人员除外)”子项
9 设区市范围内核技术利用、110KV输变电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省环境保护厅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 下放至设区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属于“权限内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子项
10 设区市范围内核技术利用、110KV输变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省环境保护厅 《环境影响评价法》、《江西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赣府厅发〔2012〕26号) 下放至设区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属于“权限内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文件审批”子项
11 设区市范围内使用Ⅳ、Ⅴ类放射源和生产、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的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许可 省环境保护厅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 下放至设区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属于“权限内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许可证核发”子项
12 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酿造,饮料加工,烟草制品,医药中间体等制药、轻工类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省环境保护厅 《环境影响评价法》、《江西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赣府厅发〔2012〕26号) 下放至设区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属于“权限内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文件审批”子项
13 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一级公路,县级垃圾填埋场,供热、供气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省环境保护厅 《环境影响评价法》、《江西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赣府厅发〔2012〕26号) 下放至设区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属于“权限内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文件审批”子项
14 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机械加工、电子项目(电镀除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省环境保护厅 《环境影响评价法》、《江西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赣府厅发〔2012〕26号) 下放至设区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属于“权限内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文件审批”子项
15 融资性担保机构变更审批 省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48号)、《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第3号) 下放至设区市金融行政主管部门 属于“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与变更审批”子项
16 小额贷款公司变更审批 省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中国银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意见和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字〔2009〕28号) 下放至设区市金融行政主管部门 属于“小额贷款公司筹建、开业、变更审批”子项
17 经营省内水路旅客运输许可 省交通运输厅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5号)、《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交通运输部令第6号) 下放至设区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属于“水路营业性运输审批(限省内跨设区的市水路营业性运输)”子项
18 县级博物馆处理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文物或标本的审批 省文化厅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下放至设区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属于“博物馆处理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文物或标本的审批”子项
19 设立全省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企业的许可 省文化厅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32号) 下放至设区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20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注册 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4号) 下放至设区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21 医疗广告审查 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卫生部令第26号) 下放至设区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22 权限内渔业捕捞许可 省农业厅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办法》 下放至设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23 技术合同登记 省科技厅 《江西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 下放至设区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
24 小水电上网电价审批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改委令第44号) 下放至供电区域设区市、县(市、区)投资主管部门 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审批”子项
25 110千伏及以下电网项目核准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下放至设区市投资主管部门 属于“企业投资33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的交流电网工程项目,列入国家规划的非跨境、跨省(区、市)500千伏电压等级的交流电网工程项目核准”子项
26 三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2号) 下放至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属于“二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子项
27 储量规模为中型(含)以上的非金属采矿权审批(34个重要矿种除外) 省国土资源厅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 下放至设区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 属于“采矿权设立、延续、变更、转让、注销审批”子项
28 生态公益林更新采伐(限因森林火灾、有害生物危害和其他自然灾害受损的公益类) 省林业厅 《森林法》、《江西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72号) 下放至设区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属于“林木采伐许可”子项
29 河道采砂许可(除长江、鄱阳湖外) 省水利厅 《水法》、《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0号) 下放至设区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门
30 省级立项的占地20公顷以下、且挖或填土石方20万立方米以下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 省水利厅 《水土保持法》 下放至设区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门 属于“权限内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审批”子项
31 市县属技工学校的设立审批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技工学校工作条例》(劳人培〔1986〕22号) 下放至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属于“设立技工学校审批”子项
32 《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外专业、保安、学前教育、医学类专业开设备案 省教育厅 《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教职成厅〔2010〕9号)、《江西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赣教职成字〔2011〕5号) 下放至设区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