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原则上不再新建公租房 推进以购以租代建

18.03.2015  17:51

人民网南昌3月18日电 为扎实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江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出台相关办法,确定从2015年起,有条件的地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任务全部实行以购以租代建,原则上不再集中新建。

办法》规定,优化住房保障供应结构,由以实物保障为主,逐步调整为实物保障与租赁补贴并重,“补砖头”与“补人头”并举。对居住特别困难的低保家庭,给予住房救助;对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家庭,以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为主。严格执行廉租住房准入条件标准,收入标准应控制在当地城镇居民低收入线(含)以下,住房标准应控制在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逐步提高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标准。廉租住房租赁补贴资金,在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中列支。

办法》明确,可在当地存量商品住房(含二手商品住房)中,批量或零星购买单套建筑面积50平方米左右,最高不超过80平方米的商品住房(控制在总量15%以内),作为当年公共租赁住房房源。鼓励购买已装修住房。对已购买的毛坯房要进行装修,达到入住条件。购买的住房在三个月内向社会公开配租。批量购买的,房源应采取公开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的方式确定,提供购买房源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优惠让利,购买价格按周边同地段、同类型、同品质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格下浮一定比例确定。

办法》规定,可在当地房屋租赁市场上长期租赁单套建筑面积50平方米左右,最高不超过80平方米,且具备入住条件的新建商品住房、存量商品住房、安置住房等作为当年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并在三个月内向社会公开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方应与住房产权人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应包括租赁期限、租赁价格、住房装饰装修、维修责任、合同终止、违约责任等内容。租期应不少于6年。租金应低于周边同地段、同类型、同品质住房市场租赁价格,租金标准由当地政府按市场租金变化情况确定,一般2年调整一次。

办法》对落实税费优惠政策作出规定,即:购买或长期租赁社会房源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的,可参照已出台的保障性住房建设优惠政策执行。购买公共租赁住房的,税费优惠部分应计入购买资金折抵房价。对住房产权人在长期租赁期间所发生与房屋租赁相关的税、费,可按照有关税费优惠政策执行。(秦海峰 王纪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