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严格不动产登记收费规范权籍调查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不动产登记局:
为进一步严格全省不动产登记收费,规范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切实减轻群众负担,树立不动产登记机构良好形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收费标准明示
各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必须在不动产登记办事大厅和窗口显著位置张贴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让前来办理不动产登记的群众知晓不动产登记收费项目、标准。
二、严格执行收费标准
各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时必须严格按照财税〔2016〕79号文件所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登记费。严禁不动产登记机构违规乱收落宗费、配图费、测绘费、地籍调查费等费用;严禁超收费,同宗不动产同时办理两种业务时只能收取一次费用。
三、立即叫停“搭车收费”
各地要立即开展本地不动产登记及相关收费专项清理,核查是否存在“搭车收费”现象。对其他部门以“搭车收费”形式收取的配图费、信息服务费、转移评估费、交易备案服务费等,不动产登记机构要立即停止提供“搭车收费”便利服务。加强与政府及物价主管部门沟通协调,取得对取消房管部门配图费、二手房测绘费等收费的支持。在不动产登记大厅公告上述费用不属于法定不动产登记收费,办理不动产登记无须缴纳。
各地要按照《江西省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清单》(赣国土资函〔2016〕292号),规范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除土地出让金及税费缴纳凭证等缴费凭证外,不得将其他部门或中介机构收费凭据作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必备材料,严禁作为审核登记要件;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竣工决算书、房屋维修基金或物业维修储备缴纳凭证,以及各类“奇葩证明”。
四、规范理顺权籍调查
(一)理顺权籍调查程序。 除首次登记和因界址点变动登记外,申请其他登记类型的不动产权籍调查应纳入登记机构内部流程,对已设置的“权籍调查”受理窗口应予取消。
(二)充分利用数据成果。 各地要充分利用数据建库或结合数据整合解决权籍调查问题。下列登记申请不得要求申请人自行开展权籍调查,申请落宗,或承担权籍调查费用:
1.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前,已经依法办理了土地登记和房屋登记,以及依法办理了房屋登记但未办理分户土地登记的城镇住宅、成套的商业办公用房等在申请办理转移、变更、抵押等登记时,经确认土地权属合法且不涉及界址界限变化的。
2.统一登记前已依法办理了林权登记,现申请办理转移、变更、抵押等不动产登记,经确认权属合法且不涉及界址界线变化的。
3.申请换发不动产权证,经确认不涉及界址界线变化的。
4.因不动产登记技术标准发生变化或登记精度提高,造成原登记成果需要重新调查、测量的,应由政府统一安排重新开展权籍调查的专项资金,不得向服务对象收取。
5.因实施城镇规划导致不动产现状改变,须重新或补充进行调查、测量才能进行登记的,应由政府统一安排重新或补充权籍调查的专项资金,不得向服务对象收取。
6.统一登记后,已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现申请办理不涉及界址界线变化的转移、变更、抵押等不动产登记的,不得收取权籍调查费。
(三)推进数据共享应用。 各地要充分利用城镇规划测量成果、土地征收勘测定界成果、房屋等建构筑物竣工验收成果等由规划、国土、房管等部门在前期行业管理中形成的权属及测量成果,大幅减少调查测绘工作量,大幅降低权籍调查成本。要争取地方政府支持,推动规划部门房屋竣工验收、房管部门房屋测绘和登记机构权籍调查“三测合一”,实现一次测量三个部门共享通用。充分利用不动产登记机构已有的城镇地籍调查成果、高清影像成果、确权登记档案成果等,优化权籍调查流程,避免重复调查和测量,节约权籍调查成本,提高权籍调查效率。
(四)做好工作经费保障。 市、县不动产登记机构要争取政府帮助落实解决权籍调查专项经费,在减轻群众负担的同时保障权籍调查工作的正常开展。
五、严肃查处违规收费
各地要认真做好违规、搭车收费自查自纠,切实做到依法收费。对不认真清查、整改,继续乱收费,或因其他部门乱收费影响不动产登记形象的,省厅将开展执纪问责,并追究相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
2018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