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不动产登记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不动产登记局,赣江新区国土资源局,厅机关有关处室、直属各单位:
现将《江西省不动产登记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
2018年6月11日
江西省不动产登记突发事件
应急处置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预防和控制全省不动产登记工作中各类突发事件的发生,确保不动产登记工作安全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江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不动产登记机构发生突发性事件的协调处置,包括业务类事件和登记场所安全类突发事件处置。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业务类突发事件主要包括:
(一)登记场所遭围堵冲击;
(二)特殊时间段发生拥堵;
(三)特殊急件;
(四)登记发证信息系统异常;
(五)登记信息(资料)泄密(泄露);
(六)发生重大社会舆情。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登记场所安全类突发事件主要包括:
(一) 盗窃案件;
(二) 火警火灾;
(三) 公共社会事件;
(四) 其他突发性事件。
第五条 市、县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细化本地应急处置预案,成立不动产登记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统筹安排不动产登记工作中突发事件的处理,保证应急预案启动后各项应急工作有序进行,最终形成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省、市、县三级响应机制。
第二章 应急处置基本原则
第六条 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各有关部门要分工协作,密切配合,确保应对处置工作高效、组织协调有力、应急响应有序、信息发布及时准确。
第七条 分级负责、属地处置。突发事件实行由发生地负责处置,力争把问题解决在基层、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注重发挥本地政府在处理突发事件工作中作用。
第八条 快速反应、及时处置。建立健全快速反应机制,及时获取充分而准确的信息,跟踪研判、果断决策、迅速处置,最大程度减少危害和影响。
第九条 依法规范、正确引导。坚持依法行政,妥善处理应急措施与常规管理的关系,合理把握非常措施的运用范围和实施力度,使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第十条 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各地要增强全体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并做好救护、消防、减灾、防护等技能培训,定期进行应急演练,使全体工作人员遇有突发事件能冷静处置。
第三章 应急处置措施
第十一条 登记场所遭围堵冲击的,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处置:
(一)登记场所遭冲击后,应立即向分管领导报告,迅速研判事件性质。涉及信访问题,及时报告给相关信访部门前来接访。所提诉求本单位难以答复解决,有发生过激行为苗头的,经报请不动产登记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同意,启动应急预案。
(二)涉及不动产登记疑难问题,应及时将疑难问题报告省不动产登记局。
第十二条 特殊时间段出现拥堵的,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处置:
(一)节假日前后或政策性因素导致不动产登记业务量剧增时,应增设临时性服务窗口。
(二)指定专人提供不动产登记政策和办理流程的咨询指导,做好对申请人的沟通、说服和解释工作,做好群众的疏导工作,维护好公共秩序,保证群众的安全。安排人员指导申请人填写相关表格,准备好申请材料,告知登记流程,提高登记效率。
(三)如遇受理业务量大,适当延长工作时间,保障业务能在规定办理时限内办结。
(四)出现排队量超过不动产登记机构正常工作量时,应设置临时等候区,尽量避免因窗口排队人员过多造成的拥挤。
(五)出现严重拥挤现象,工作人员应采取有效措施维持现场秩序,防止踩踏事件发生。紧急时,及时拨打公安和卫生部门电话请求救助。
第十三条 涉及人数众多,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特殊急件,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处置:
(一)由咨询台工作人员引导来访者申请办理,做好咨询解释工作。
(二)不动产登记窗口受理人员在急件送达时快速办理收件手续,如遇大批量收件,相关工作人员协助办理收件、初审,如遇大批量审核申请,协调审核人员加班加点快速审核。
(三)如需要实地查看,安排车辆和审核人员快速到达现场。
(四)审核通过后,将急件优先登簿、缮证。
第十四条 登记发证信息系统异常的,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处置:
(一)出现服务器系统崩溃、交换机等设备瘫痪、网络中断、病毒和黑客入侵,在数据库遭致破坏和损毁时,及时通知提供信息设备技术服务的部门,尽快采取技术手段启动备份系统。同时在登记大厅安排专人做好劝导群众工作,将相关情况第一时间告知群众,对前来咨询的群众耐心解释、安抚。
(二)若网络中断,信息安全相关负责人员应及时查明故障原因。如属线路故障,应通知相关人员检修维护或重新安装线路,调试通畅。
(三)若服务器等关键设备损坏,值班人员应立即向信息安全负责人报告。信息安全相关负责人员立即查明原因,尽快维修。
(四)遭遇计划性停电,应提前在登记大厅公告,同时做好向群众解释工作。遇突发性停电,安排专人负责群众解释工作。
第十五条 不动产登记信息(资料)泄密(泄露)的,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处置:
(一)发现不动产登记信息(资料)发生泄密(泄露)的,应当在最短的时间内,将发生泄密(泄露)事件的部位,被泄露登记资料或信息的主要内容、数量及载体形式,泄密(泄露)事件发现(生)的时间、地点、简要过程,已造成或可能造成的损害及危害,事件责任人的基本情况,已采取的查处办法和补救措施等内容以书面形式向省不动产登记局报告。
(二)应急领导小组应及时报告并参与调查,向有关方面通报情况,做好组织协调,跟踪并督促妥善处理。如涉及重大问题,应急预案领导小组应根据初步调查结果,决定是否向公安部门报案。
(三)在事件未调查清楚前,应急领导小组应会同有关部门防止媒体、网络对泄密(泄露)事件的报道和炒作。对出现在公共网络、出版物、广播、电视等媒体上的泄密信息,协调相关职能部门,责令有关单位立即删除、收缴、停播以及停止销售等,并收缴有关涉密载体。
(四)根据调查结果,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理。需追究刑事责任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日常工作中应时刻注意舆情监测,发生重大舆情的,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处置:
(一)发生不动产登记工作负面信息或媒体曝光炒作事件,应快速反应,及时研判,派出专人到事发地源头进行认真仔细的调查了解,摸清基本事实,汇总情况报省不动产登记局。
(二)市、县局应急领导小组应全面了解情况,积极沟通,强化正面引导,及时研究解决办法和操作举措,同时,向当地政府宣传部门报告,由宣传部门统一、准确、及时发布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并对虚假信息及时予以澄清。
(三)重大舆情处置后,应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防范不实舆情出现反复。强化舆情应对处置意识,进一步提高网络宣传和舆情引导处置工作的能力。
第十七条 发生盗窃案件的,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处置:
(一)发生登记设备被盗等安全事件,当地应急预案领导小组应及时向公安部门报案,并及时调配设备,保证登记工作顺利进行。
(二)若发现库房中存放的《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被盗,应急预案小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及时调查被盗证书的数量,将被盗证书、证明的流水号段及时向省不动产登记局报备,防止不法分子行使违法活动。
第十八条 各地在发生登记发证管理信息系统异常、不动产登记信息(资料)泄密(泄露)、重大舆情和盗窃案件等重大突发事件后,应在1小时内将相关情况信息向省不动产登记局口头或书面报送。事件处置完后,6小时内将处置结果书面报省不动产登记局。
第四章 强化责任落实
第十九条 各地应定期组织本级登记机构人员集中参加业务学习和综合培训,增强工作人员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在突发事件发生时做到冷静应对。同时,要保持消防器材有效,安全通道畅通。
第二十条 各级领导干部和有关工作人员要提高思想认识,严格落实“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直接负责”和“首问责任制”、“一岗双责”等工作要求,在处置工作各环节做到快速办理,将事态控制在萌芽状态。对不动产登记突发事件处置不力,产生失职、渎职的,将按相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各地必须严格执行不动产登记突发事件紧急信息报送范围规定和时限要求。对迟报、瞒报或漏报不动产登记突发事件信息的地区,省厅将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中未提及的突发性事件,由各地视情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