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反映新房产权减少12年 聚集小区会所维权

27.08.2015  18:13

业主们联名维权。

业主提供的购房合同与产权证、商品房交易申请登记表上的土地使用年限不一致(红圈所示)。

新快报记者 李红云 文/图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界定的土地使用年限与土地使用证上登记的年限相差12年!昨日,中山市雅居乐世纪新城2期幸福时光小区业主再次聚集在小区会所维权,业主们反映所买新房产权缩水12年,近一个月的维权过程中开发商“不予理会”。业主称当初购房合同写明产权至2074年,而拿到的相关产权证上却只到2062年,严重缩水12年。更让人费解的是同一栋楼开发商居然给业主出具两种土地使用年限的产权证,有业主产权到2074年,有的却到2062年。

现场

商品房交易登记业主“被代表

昨日上午,新快报记者来到位于中山市西区与沙溪镇交界的雅居乐世纪新城2期幸福时光小区,小区会所前一块空地上站满了维权的业主。他们手中的两块白色条幅格外醒目:“……还我12年产权”、“……欺骗业主,土地缩水12年”。

一大早我们就开始聚在这里了,此前我们先后去了当地信访办、中山市信访局以及中山市国土局,我们只想通过合理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让开发商恢复我们的产权年限。 ”小区业主陈先生告诉新快报记者,自己2011年在雅居乐世纪新城2期幸福时光小区买了一套房子,今年拿到开发商出具的房产证时,发现房子的土地使用年限竟由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2074年2月15日变成了2062年12月30日,严重缩水了12年。”

新快报记者在部分业主出示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上看到,当初业主们与开发商签订的合同上,约定的产权期限为2074年2月15日,而开发商办下来的产权证上登记的土地使用年限却变为2062年12月30日。另据业主们提供的从中山市国土局土地房产产权档案馆打印的商品房交易登记申请表中,房地产交易情况一栏的土地使用年限也界定为“2062年12月30日”,与购房合同中的年限明显不相符。业主们纷纷表示,这份商品房交易登记申请表上变更的土地使用年限他们并不知情,上面受让方业主的签名并非他们自己的签名,是开发商冒充业主签的名,业主们“被代表”了。

同一栋楼开发商出具不同年限产权证

业主赵女士表示,该小区3-8栋都存在这种问题,应该有近千户业主的产权被缩减年限。目前入住的业主约有三分之一,拿到证的业主才知道上当受骗了,于8月初开始维权,而开发商只派个销售代表来处理,“我们非常气愤,3栋的业主甚至要把维权的标语从楼顶上挂下来,把整个大楼挂满”。

采访过程中,业主们纷纷表示,他们维权快一个月了,起初开发商指派销售人员来处理,后来销售经理来“应付”,“原本说好8月24日给业主们个答复,可到了那天却不见开发商有人回应。一个月来我们分别去了当地信访办、中山市信访局、中山市国土局,可相关部门一直没有明确回复,说要调查。”业主梁先生说。

还有业主表示,更让他们费解的是同一栋楼业主拿到两种年限不同的产权证!“4栋1706室房产证的土地使用年限为2062年,同一栋楼306室的却是2074年,开发商是怎么开出来的证呢?”业主刘女士说。

回应

开发商:

产权期限减少主要受地块影响

对于业主反映产权减少12年的问题,昨日下午中山市雅居乐世纪新城2期幸福时光小区崔经理接受新快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小区涉及三个地块,使用年限是不一样的,有的到2074年,有的到2062年,但地下车库是相连的。我们2012年-2013年销售时已跟业主讲清楚,当时预售证也是按栋拿的,产权减少的有5栋楼”。

至于为什么合同与产权证的年限不一致,崔经理说,“产权证上之所以存在住户的产权缩短至2062年,是因为房子在综合验收时政府出台了个文件,规定拥有连通的地下车库的小区楼房的产权以最短的为准,所以,小区5栋楼的产权统一为2062年。

对于同一栋楼开发商出具两种土地使用年限的产权证,崔经理表示是房地产交易所出证时搞错,“他们也没出具个正规的书面说明,我们问他们的时候,交易所的人轻描淡写地回复是他们搞错了。

对于业主们反映的问题该如何解决?崔经理表示,他们已将相关问题反映到公司总部,至于公司怎么解决目前还没有具体方案。

中山市国土局:

开发商可补交土地出让金 延长使用期限

昨日下午17时许,中山市国土局对雅居乐世纪新城2期幸福时光小区业主反映的情况对新快报作出书面回复。

回复称,位于中山市沙溪镇翠景南路18号世纪新城2期1-8幢及地下车库由中山雅居乐雍景园房地产有限公司在其名下三宗房地产用地上开发建设,该三宗用地属不同时期出让,故土地使用期限不同。

根据《物权法》、《土地登记办法》、《房屋登记办法》等相关规定,遵循房屋所有权和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上述三宗用地属该房地产项目共用宗地,在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时,应当将上述三宗用地合并归宗。我局依中山雅居乐雍景园房地产有限公司申请以2062年12月30日作为合并后宗地的统一土地使用期限为其办理了商品房确权登记手续。

开发商与购房者就买卖合同的履行所产生纠纷,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购房者可通过司法程序主张民事权利。如需申请延长土地使用期限的,可由开发企业提交相关材料向我局提出申请,并补交土地出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