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大会可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27.10.2022  12:41

  大江网/大江新闻客户端讯 兰春、江南都市报全媒体记者范晶报道:业主大会怎么开?业主委员会应当履行哪些职责?近日,记者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获悉,我省印发《江西省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明确了业主大会职责等,以进一步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维护业主合法权益。

  根据《规则》,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业主大会由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履行相应的义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

  业主大会筹备方面,一个物业服务区域内,房屋出售并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50%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当在30日内向房屋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的书面报告。

  建设单位未及时书面报告的,以及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原有住宅项目,10名以上业主可以联名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的书面申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也可以根据物业服务区域实际情况指导和监督居(村)民委员会主动发起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应履行以下职责: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等。

  业主委员会应当履行的职责包括: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维护业主共同权益;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业主委员会履职情况;拟定物业服务企业选聘、续聘、解聘方案并提请业主大会确定;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与退出的物业服务企业办理交接手续,与新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办理移交手续;听取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督促业主交纳物业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