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湖区社保局深入社区开展宣传

06.11.2013  10:43

   离职未参保职工可补缴养老保险

  “补缴基数是多少?补缴多少年可以领取养老金?”昨日上午,东湖区社保局在步行街名秀广场举办以《实施城镇用人单位工作过未参保补缴养老保险费有关政策》为主题的宣传活动,吸引众多市民咨询。

  据介绍,我省出台文件对《社会保险法》实施前(2011年6月30日)曾在用人单位工作过的未参保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作出了具体规定。为使广大群众知晓政策内容,东湖区社保局在各街道社区张贴了通知,组织人员进社区宣传。

  按照规定,参保人员须符合以下规定方可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011年6月30日前曾经与我省各类城镇企业(包括城镇集体企业、劳服公司、五七工厂、家属工厂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后因各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或离开原单位且能提供有效原始材料的人员(包括未参保返城未安置就业知青等);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010年12月31日至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时均具有我省城镇户籍。

  (记者 黄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