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重婚案调查:受害者超8成为外来工留守妻子
东莞中院民一庭副庭长卢健如。
统计数据显示,从2009年至2013年五年间,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辖区含虎门、长安、厚街、大朗、沙田、大岭山六镇)共受理重婚罪案件16宗,每年案件数量在2至4宗之间,较为均衡。其中8宗为“公诉案件”(检察机关公诉),涉案14人;8宗为“自诉案件”(受害人自行收集证据起诉),涉案14人。上述案件涉案人员超85%为外来务工人员。在被定构成重婚罪的8宗案件涉案14人中,外地户籍为12人,本地户籍的为2名男性。其中6宗案件涉案双方都来自异乡。
南都讯 “过去五年,东莞第二法院辖区共受理了16宗重婚案件,其中只有一件是妻子故意跟其他男性重婚,其余15宗案件受害人都是女性,且超过八成重婚涉案人员都是外来务工人员。”
“三八妇女节”临近,昨日市第二法院发布东莞首份重婚罪案例调研分析报告。该院对2009-2013年间重婚案件的统计分析显示,多数重婚罪案中的受害女性,都为留守在内地的妻子。而面对情感被侵害,受害女性又很难找到证据起诉侵害者。即使被法院定下重婚罪的,考虑到年幼孩子需照顾,法院往往也会轻判。但在涉及重婚罪的离婚案件中,女性作为受害方,提出的合理赔偿等诉讼请求,一般都会得到法院支持。
五年受理16宗重婚案14人获刑
统计数据显示,从2009年-2013年五年间,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辖区含虎门、长安、厚街、大朗、沙田、大岭山六镇)共受理重婚罪案件16宗,每年案件数量在2-4宗之间,较为均衡。其中8宗为“公诉案件”(检察机关公诉),涉案14人;8宗为“自诉案件”(受害人自行收集证据起诉),涉案14人。
“8宗自诉案件中,自诉人均为女方。也就是说,这8宗案件中,妻子都是受害方,自行搜集证据起诉丈夫或第三者。”法院分析称,在8宗自诉案件中,只有一宗案件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后撤诉,其他7宗案件均被法院认定证据不充分,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而8宗公诉案件中,法院都对14名被告人作有罪判决,刑期从一年三个月到六个月不等。其中刑期最高的两名男子,获刑一年三个月;6人获缓刑,包括4名女性第三者。
“留守妻子”被侵害婚姻关系现象凸显
法院根据上述16宗分析发现,重婚犯罪受害人几乎都是女方。8宗自诉案件中,自诉人即受害人都是妻子,被告人为其丈夫(即重婚者),或其丈夫及第三者。在8宗公诉案件中,只有一宗案件是妻子故意跟其他男子重婚。说明在重婚现象中,女方一般处于较弱势的受害人地位。
统计数据显示,上述案件涉案人员85%为外来务工人员。在被定构成重婚罪的8宗案件涉案14人中,外地户籍为12人,本地户籍的为2名男性。其中6宗案件涉案双方都来自异乡。他们在东莞一起务工过程中认识,多因配偶不在身边,双方产生感情,再以夫妻名义同居,甚至还有生下小孩的。
法官称,留守在内地老家的妻子往往成为最后知情的受害人。这种“留守妻子”的夫妻情感被侵害现象,在外出务工家庭中并不少见,只是程度不一。
[重婚罪量刑]
犯重婚罪量刑较轻 最高判两年
第二法院法官称,“重婚罪”是指有配偶的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建立夫妻关系,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重婚罪犯罪主体有两类,一是重婚者,即已有配偶且没离婚的,又与他人结婚的人;另一种‘相婚者’(可通俗理解为第三者),即本人单身,但明知他人有配偶还与之结婚的人。”
而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重婚罪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但在具体审判实践中,考虑到重婚罪相对其他犯罪而言,社会危害程度相对较轻,而且当事人往往有年幼孩子需照顾抚养,不宜对其予以重判。因此重婚罪相对量刑较轻。”
配偶与他人同居 不等于犯“重婚罪”
法院通过案件调研显示,上述8宗自诉案件,无一例能让被告人成功入罪,最突出问题是搜集证据难。说明自诉人,尤其是女性受害人,凭个体力量搜集对方重婚证据,难度较大。
“重婚证据要证明配偶与他人对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包括配偶有无摆婚宴、是否以夫妻名义对外展开社交等情况。如果没有证据证明配偶与他人是以夫妻名义一起生活的,而只是配偶与他人同居的,无法确定其构成重婚罪。”
[案例]
同居男女犯重婚罪双双获刑
2006年至2012年年底,湖南男子阿炳(化名)在近六年的时间里,在东莞和湖南老家两头说谎,过着拥有两个“老婆”生活。留守在湖南老家的原配妻子阿兰(化名)被骗了五六年,才奔来东莞怒告丈夫及第三者。去年,丈夫阿炳及第三者双双获刑。
已婚男骗单身女工同居生子
2006年1月,经人介绍后不久,阿炳与女子阿兰在湖南老家结婚,后来两人有了小孩。婚后不到半年,阿炳就只身来到东莞打工,期间认识了也在东莞打工的外地单身女青年阿梅(化名),两名年轻男女一起时间长了,渐渐产生感情。阿炳始终没有告诉阿梅自己已结婚。沉浸于爱河的阿梅相信阿炳。双方很快就以夫妻名义在东莞同居生活,后来还生了小孩。
阿炳就这样瞒着东莞和湖南的两个“老婆”,两头周旋直到2010年2月,阿梅无意中得知阿炳竟然有了家室。当时她一度想过离开,但因为已生了小孩,而且双方也有感情,阿梅最终还是选择保持现状,两人在东莞对外还是以夫妻名义生活。
同居女犯重婚罪获刑半年
又过了两年,到2012年12月,阿炳原配妻子阿兰得知情况后,找到东莞发现真实情况后报警。警方将阿炳和阿梅抓了起来。检察机关以阿炳和阿梅涉嫌重婚罪向法院起诉。案件审理过程中,阿炳和原配阿兰达成和解,给予阿兰一定的经济补偿。考虑到小孩需要父亲照顾等因素,阿兰终于选择妥协,原谅了阿炳。
去年4月,法院以重婚罪判处阿炳有期徒刑八个月,阿梅有期徒刑六个月。
本案主审法官、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刑庭余弦法官解释称,在本案中,第三者阿梅开始不知道男方是有妻子的,当时她并没构成重婚罪。但在明知男方有妻子后,阿梅还继续跟他一起以夫妻名义同居,其行为的性质就发生了改变,“就变成故意犯罪了,已触犯重婚罪。”
[延伸]
涉重婚离婚案 受害方索赔多受支持
南都讯 第二法院陈法官从事家事审判12年,她审理的离婚案件中,涉及重婚的不多。但她认为,重婚对家庭和社会的影响非常坏。陈法官提醒,涉及重婚等一方存在明显过错的离婚案中,受害方提起的合理诉讼请求,如赔偿、房产分割等,法院一般都会支持。
五旬夫妻离婚 男方因重婚赔女方5万元
陈法官举了一个其前年办理的涉及到重婚的离婚案。一对五十多岁的夫妻,结婚30多年,孩子都很大了。男方认为跟女方性格不合,十几年前开始就住在外面,双方分居。
2003年11月,女方报警,称男方与他人重婚,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2004年3月,男方因犯重婚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05年,男方刑满释放后,双方一直分居,彼此已没有什么感情。直到2012年,男方才来法院起诉离婚。女方也同意离婚,但要求男方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赔偿的理由是男方常年在外,没有尽到作为丈夫及父亲的责任,而且犯过重婚罪,才导致这段婚姻破裂。
法院最终支持了女方的5万元精神损失赔偿的诉请,判决准予他们离婚。
离婚案中 无错方有权提出赔偿
陈法官解释称,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离婚的唯一标准就是“双方感情确已破裂”。那如何界定感情破裂呢?其中法律规定中第一条就是:一方当事人具有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的。“这个案件中,男方重婚,双方都同意离婚,法院调解无效,确认他们的感情确实已经破裂,就判决准予他们离婚。”
财产分割方面,双方都同意各分一半,但女方要求男方赔偿5万元。法院之所以支持,就是因为考虑到男方犯过重婚罪,在这段婚姻中存在过错。“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依法照顾无过错方。如离婚双方都希望要房子而支付一半的房款给对方。此种情况下,法院会尽量照顾女方,将房子判给她。”
陈法官表示,我国《婚姻法》有明确规定,离婚案件中,作为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过错方给予损害赔偿。而过错方的“过错”除重婚外,还包含了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等几种情况。
[数据]
去年1800起离婚官司 七成男方过错
据东莞中院统计,去年东莞有1800多对夫妻闹离婚闹上了法院,其中有将近一半是外地人。在婚姻纠纷中,七成以上是男方提起诉讼要求离婚或是男方过错导致。
[女法官说离婚案]
女性即使经济不能独立 也应掌握家庭财产情况
东莞中院民一庭副庭长卢健如多年来专门审理家事案件,其中离婚案占大多数。卢庭长提醒女性,在婚姻中即使经济不能独立,也应掌握家庭财产情况。
上诉婚姻纠纷案多为分财产
“总体上看,婚姻纠纷案件在民事审判中的比例在减少,而且为了不离婚要死要活的案例也在减少。说明人们婚姻观念在逐渐改变。”
卢健如还分析称,“上诉至中院的100多件离婚案中,男女双方年纪多超过40岁。到了这个年纪家庭财产一般较多,上诉基本都是为了分财产。另外,因不服一审判决不准离婚进而上诉的比例也有所上升。”
卢健如分析案例发现,在这些离婚案件中,有近七成是男方提起诉讼要求离婚,或者是男方过错导致婚姻破裂。
不愿抚养子女的多为男性
“离婚案件中,不愿负起子女抚养义务的也大都是男性。在东莞,港台人士(男性)没有主动承担非婚生子女抚养义务的也比较多。”
对于婚姻纠纷中比较重要的子女抚养费用的问题,卢健如表示,抚养费以定期支付为原则。另外,东莞法院还根据各种情况制定了“抚养费支付违约责任制度”。“一般会先判决分期支付,但如果有三次以上未能主动按期支付抚养费,那么权利人有权要求对方一次性支付剩余未付抚养费。”
自建房产权问题最好先厘清
根据多年的工作经验,卢健如认为在婚姻纠纷案件中,女性权益更易不受保障。“离婚官司中一般是女性不愿离婚。所以建议在婚姻关系中,女方最好能经济独立,即使不能经济独立,也要掌握家庭财产的状况。不能连夫妻一共有几套房产都搞不清。”
提到房产,卢健如还特别强调,在东莞本地夫妻间有一个特殊现象,就是宅基地自建房财产分割问题。“在东莞,很多本地人都有宅基地,大多是父母建好房子给儿子结婚后居住。有的房子是没有相关产权的,就算是有,也有可能是父母老人名下。而嫁进门的女方往往会认为宅基地就是属于夫妻双方的,但实际上并不是。”所以卢健如提醒有宅基地自建房的夫妻双方,尤其是女方最好搞清楚自建房的产权问题,有条件的最好过户到夫妻名下。
8宗自诉案件中,自诉人均为女方。也就是说,这8宗案件中,妻子都是受害方,自行搜集证据起诉丈夫或第三者。在8宗自诉案件中,只有一宗案件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后撤诉,其他7宗案件均被法院认定证据不充分,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法院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