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两个办法” 奖惩联动 推进税收信用体系建设

17.07.2014  15:12

      国务院近日发布《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部署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构筑诚实守信的经济社会环境。这是我国首部国家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专项规划,税收信用是其中的重要内容。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建立税收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打造税务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的升级版。上述两个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此次发布的《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共六章三十四条。办法在第一章《总则》中规定,本办法所称纳税信用管理,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信息开展的采集、评价、确定、发布和应用等活动。本办法适用于已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并适用查账征收的企业纳税人。纳税信用管理遵循客观公正、标准统一、分级分类、动态调整的原则。办法在第二章《纳税信用信息采集》中规定,纳税信用信息采集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纳税信用信息的记录和收集。纳税信用信息包括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税务内部信息和外部信息。办法在第三章《纳税信用评价》中规定,纳税信用评价采取年度评价指标得分和直接判级方式。评价指标包括税务内部信息和外部评价信息。纳税信用级别设A、B、C、D四级。A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90分以上的;B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不满90分的;C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40分以上不满70分的;D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不满40分或者直接判级确定的。办法在第四章《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确定和发布》中规定,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确定和发布遵循谁评价、谁确定、谁发布的原则。税务机关每年4月确定上一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为纳税人提供自我查询服务。办法在第五章《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中规定,税务机关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对不同信用级别的纳税人实施分类服务和管理。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共有十三条。办法中规定,税务机关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定期向社会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分级管理和统一规范的原则。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应当通过门户网站定期向社会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同时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通过税务机关公告栏、报纸、广播、电视和网络媒体等途径以及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向社会公布。办法同时对公布各级税务机关查结的税收违法案件信息的标准、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的内容以及对按公告公布的当事人依法采取的措施作出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