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更加严格的标准保护鄱阳湖“一湖清水”
本报讯 历经5年酝酿、调查、论证,我省即将出台严格的地方标准,保护鄱阳湖“一湖清水”。4月28日,记者获悉,《鄱阳湖生态经济区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报批稿已编制完成,并公开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经省政府批准和报国家环保部、标准委备案后就可实施。我省这一强制性地方标准,规定了鄱阳湖生态经济区38个县(市、区)内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等污染源7种水污染物的排放浓度限值。
鄱阳湖是我国最大的淡水湖,长江流域仅存的两大通江湖泊之一,也是江西的“母亲湖”。我省一直不遗余力地保鄱阳湖“一湖清水”,大量建设污水处理厂解决污水直排入湖难题,提高环保准入门槛,通过“五河一湖”水污染治理等工程,加大流域生态环境的保护力度。然而,近年来鄱阳湖水质总体呈现下降趋势,在2000年前,基本没有劣于Ⅲ类水断面,但现在则以Ⅲ至IV类水为主。此外,鄱阳湖富营养化指数呈上升趋势,已进入轻度富营养化水平。由于人类活动等的干预,湖区生态系统退化趋势明显,湿地生态系统水质净化能力削弱。
专家表示,我省目前环境保护仍在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相关标准,如在约束水污染排放方面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颁布实施距今已有近20年时间,近年来国家虽颁布了如电池工业、陶瓷工业等行业的污水排放标准,但针对鄱阳湖周边以农业和未来生态经济特性为主的产业,尚未作出有效的规定,而这些污染源对鄱阳湖的影响较大。因此,制定地方性环境保护标准迫在眉睫。
2010年,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在开展相关鄱阳湖研究的过程中,提出了编制《鄱阳湖生态经济区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设想。历时5年,这一比国家标准更加严格、全面的地方性强制性标准正式“出炉”。
按照公示的文本,这一标准明确了鄱阳湖生态经济区38个县(市、区)内污水处理系统、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港口和码头企业或设施,悬浮物、化学需氧量、石油类、动植物油、总氮、氨氮、总磷等7种水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此外,实施之后,湖体核心保护区禁止新增排污单位和新增排放污水,航运船舶禁止直接向水体排污。
专家表示,环境保护标准作为重要的环保手段,减排效果突出,鄱阳湖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实施,可在一定程度上改善鄱阳湖水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