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禁融资平台公司举借政府债务

07.02.2017  15:09

  为从根本上制止融资平台公司举债行为,省财政厅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融资平台债务管理的通知》,要求各地树立债务风险意识,严禁融资平台公司举借政府债务。

  省财政厅有关负责人强调,国发43号文件和《预算法》对政府债务的举借规模和方式作出了明确规定,即在财政部下达的限额内,通过发行政府债券的方式举借债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以任何方式举借政府债务。为此,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切实落实政府性债务管理有关政策,正确厘清政府和企业边界,政府不得通过企业举债,融资平台债务也不得推给政府偿还,切实做到谁借谁还、风险自担。

  省财政厅明确,我省地方各级政府及所属部门应当严格依法限定政府购买服务范围;严禁企事业单位以任何形式举借以财政资金偿还的债务;严禁地方各级政府及所属部门以担保函、承诺函、安慰函等任何形式为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不得为其他单位或个人融资承诺承担偿债责任,不得从事其他违法违规担保承诺行为。地方各级政府参与PPP、设立各类政府投资基金时,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回购其他社会出资人的资本金,不得以任何方式承担其他出资人的资本金损失,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其他出资人承诺最低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