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元帅”的称谓没有什么不妥

27.05.2014  16:05

  原标题:“中国人民解放军元帅”的称谓没有什么不妥

  2014年1月20日的《北京日报》第19版刊登了刘岩同志的文章,《“中国人民解放军元帅”的称谓不妥》。但是,在该文中作者好像把篇幅更集中在共和国元帅人选的选定上,提出了很多有价值的史实,似乎对“中国人民解放军元帅”称谓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元帅”的区别,并没有从法律层面上讲清楚。这里我们谨做点补充,谈些不同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元帅”称谓的出现和1955年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授衔,都是根据一系列的法律、法规进行的,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军队走向正规化的重要标志。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1条第13款规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和其他专门衔级”。

  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6次会议于1955年2月8日通过了第一个《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服役条例》。其中第7条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的军衔等级区分如下:“(一)元帅:中华人民共和国大元帅、中华人民共和国元帅;(二)将官:大将、上将、中将、少将;(三)校官:大校、上校、中校、少校;(四)尉官:大尉、上尉、中尉、少尉。”

  人们为什么对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的很多问题出现误解呢?问题的根源之一在于,军官服役和军官军衔实际上是两个问题,而由于历史原因,本来由军委干部部于1953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解放军军衔条例(草案)》,在实施时和服役条例放在一个法规中,难免会出现相互混淆、概念不清等问题。

  为此,1988年起恢复军衔制时,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服役条例和军衔服役条例分别制定,都单独成规,使之更加明确。1988年7月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次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9月5日,第3次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军官服役条例除了内容作了重大修改外,标题上也增加了“现役”两个字。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7次会议对军官军衔条例进行了修订。其中第7条规定:“军官军衔设下列三等十级:(一)将官:上将、中将、少将;(二)校官:大校、上校、中校、少校;(三)尉官:上尉、中尉、少尉。”“首次授予军官军衔,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予以批准:上将、中将、少将、大校、上校,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批准授予”。

  从以上法规我们可以看出:第一,根据条例规定,元帅军衔和所有军官军衔一样,同样属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军官编制军衔。第二,根据1955年颁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服役条例》和1963年颁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服役条例》的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华人民共和国元帅”军衔可以简称为“元帅”。

  “中华人民共和国元帅”是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中的一个等级。在1955年关于元帅军衔授衔典礼的报道就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兼秘书长彭真宣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授予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元帅军衔的命令”。例如关于聂荣臻军衔的正式表述应为:“1955年,聂荣臻被授予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华人民共和国元帅军衔。”同时依据上述法规也可以简称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元帅”军衔;它和“人民解放军上将、人民解放军中将、人民解放军少将”属于同一种表达方式。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元帅”只是中国人民解放军军衔中的一个等级。因而不能把共和国元帅和人民解放军分割开来。所以,依据条例可以简称为人民解放军元帅,这是毋庸置疑的。(作者分别为中国人民革命军事博物馆研究馆员、副研究馆员)